交底內容: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yè)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