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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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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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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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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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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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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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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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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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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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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nèi)容:
(5) 拆除底層環(huán)撐后應及時回填上至其上層環(huán)撐下30cm或施工設計規(guī)定的位置,方可拆除上一層環(huán)撐。
(6) 拆除支護前,應對井壁土體和支護結構的穩(wěn)定性與附近建(構) 筑物的安全狀態(tài)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拆除方案。
(7) 拆除支護過程中,應設專人檢查,發(fā)現(xiàn)井壁出現(xiàn)裂縫、位移或支護結構出現(xiàn)劈裂、變形等情況,必須及時加固處理。
(8) 采用起重機拆除支護樁前,應用千斤頂將樁松動,嚴禁吊拔尚與土層團結的支護樁。起吊支護樁至樁長一半時,應系控制繩,保持樁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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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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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單 位(部門,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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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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