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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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項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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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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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2.爆破作業(yè),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4.儲存、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時,必須憑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發(fā)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5.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
6.爆破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區(qū)附近單位和居民發(fā)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內容應包括:
(1)工程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協作單位、工程負責人等;
(2)爆破地點、起爆時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各種信號及其意義以及發(fā)出信號的方式、時間、安全措施等有關注意事項。
7.裝藥填塞期間,禁止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在爆破危險區(qū)邊界上應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起爆前30min,進入爆破危險區(qū)域內的所有通道必須派專人警戒。
8.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qū)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fā)出信號,待危險區(qū)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9.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或在城鎮(zhèn)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yè)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yè)。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11. 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12.爆破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1)有頂板或邊坡塌落危險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常或有涌水危險的;
(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5)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6)光線不足或無照明的;
(7)大霧天、黃昏和夜晚進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9)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13.爆破作業(y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4.補充交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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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簽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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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全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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