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施工現(xiàn)場的動火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qū)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yè);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xiàn)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yè)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wèi)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qū)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yè);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yè)。
5.二級動火作業(yè)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yè),均屬三級動火作業(yè)。
7.三級動火作業(yè)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獻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yè),按一級動火手續(xù)上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