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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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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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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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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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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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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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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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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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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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的醫(yī)療機構的設置,必須進行登記,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辦理頒發(fā)《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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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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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4、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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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醫(y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wèi)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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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不滿100張的醫(yī)療機構,其《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yī)療機構,其《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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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校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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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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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必須將《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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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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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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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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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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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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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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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應進行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特種作業(yè)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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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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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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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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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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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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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1、有安全生產(chǎn)例會制度,并有會議記錄;
2、有安全生產(chǎn)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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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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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法》第4條、第17條、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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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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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查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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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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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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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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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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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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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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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設備意外事故,醫(yī)療設備應定時進行檢查, 有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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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記錄和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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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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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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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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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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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醫(yī)院選址,應符合當?shù)爻擎?zhèn)規(guī)劃和醫(yī)療衛(wèi)生網(wǎng)點的布局要求。
2、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chǎn)和貯存區(qū);并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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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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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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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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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y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和廢棄物出口。
2、 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y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
3、 醫(yī)院的分區(qū)和醫(yī)療用房應設置明顯的導向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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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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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2.2.2)(2.2.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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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氧房宜布置在主體建筑的墻外;并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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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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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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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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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傷病房、凈化室、手術室、無菌室應保護空氣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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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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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5.3.6)(5.3.9)(5.5.1)(5.5.2)(5.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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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yī)學科的通風柜應采用機械排風,排風口的風速應保持1m/s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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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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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氧管道應采用紫銅管明設,銅焊或銀焊焊接;穿過梁和墻時,應采用套管。
2、供氧管道不得與電纜、電話線和可燃氣管道,敷設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溝內;并應單獨接地。
3、吸引管道采用鍍鋅鋼管,宜明設;坡向總管和緩沖真空罐的坡度不應小于3‰。,并應避免上升坡度,否則應在管道低處轉折點設小型集污罐。
4、系統(tǒng)供氧應設中斷供氧的報警裝置,吸引真空泵應有備用泵及自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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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tǒng),并應用非燃燒體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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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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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設計通則》(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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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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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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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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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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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關文件和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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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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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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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取得當?shù)毓蚕罊C構出據(jù)的《消防安全驗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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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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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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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當為三級時,不應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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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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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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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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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
2、病房樓的疏散樓梯間應為封閉式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煙樓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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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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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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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況下,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qū)”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如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規(guī)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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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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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第4.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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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圖標;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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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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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第4.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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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qū)的要求。
2、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6m。
3、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臺深度,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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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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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yī)院建筑設計規(guī)范》(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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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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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裝飾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檢驗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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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查檢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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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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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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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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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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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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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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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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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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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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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chǎn),及時消除生產(chǎn)安全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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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關資料和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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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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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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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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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急救援組織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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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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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法》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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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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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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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設備、設施、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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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設備清單
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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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急救援預案;
有演練記錄;
負責人和從業(yè)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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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預案文本和記錄;現(xiàn)場檢查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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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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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組織有明確的聯(lián)絡方式,通訊保持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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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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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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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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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使用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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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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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有關記錄和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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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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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體為天藍色,并標黑色“氧氣”字樣
2、配有安全防護帽,堅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固定在專用手推車上,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3、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4、儲存氧氣瓶的倉庫或臨時倉庫,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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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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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3.1)(3.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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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氣瓶里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嚴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壓力的氧氣瓶,應將閥門擰緊,注上“空瓶”標記。
2、氧氣瓶附件有缺損,閥門螺桿滑絲時,應停止使用。
3、禁止用沾染油類的手和工具操作氣瓶,以防引起爆炸。
4、氧氣瓶不能強烈碰撞。禁止采用拋、摔及其它容易引撞擊的方法進行裝卸或搬運。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吊運。
5、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氣瓶的減壓器應有專業(yè)人員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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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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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使用安全規(guī)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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