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險源辨識的充分性
危險源的識別是否充分,是困擾組織的一個難題,總擔心在審核時會因此被開不符合項。事實上,危險源的多少不僅與企業(yè)的規(guī)模、復雜程度、工藝特點、設備的新舊程度、行業(yè)特點有關,還與員工的安全意識、能力水平及所處的地理環(huán)境等一系列復雜的因素有關。同等規(guī)模的企業(yè),生產同樣的產品其危險源的數量可以有很大的差別?!堵殬I(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南》(GB/T28001-2002)4.3.1.2意圖條款中明確指出:“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復雜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諸如組織規(guī)模、組織內工作場所狀況、危險源的性質和復雜性以及重要性等因素。GB/T28001中4.3.1的目的并不是迫使危險源很有限的小組織也進行復雜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過程宜考慮執(zhí)行這三個過程的成本和時間,以及能否獲得可靠的資料?!奔匆ブ饕埽w現“抓大放小”,而并沒有強求組織辨識出與各項業(yè)務活動有關的全部危害。因為所謂的全部危害是沒有界限的,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發(fā)展階段、不同的組織,甚至不同的制度下的安全觀念都可能不同,總會有一些輕微的危害不為人所重視,或者根本就沒有必要去找出所有危害。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意識的轉變,或者由于事故事件的警示,以前被忽略的一些危害會被重新認識和重視。比如,我廠廠前區(qū)的陽光廣場,按整體設計效果,在大片的棗紅色大理石中點綴了具有鏡面效果的黑色大理石,雨后或水打濕后可能會造成人員摔傷,卻又似乎很好防范,因而被忽視了。但當接二連三地有人摔傷時,就不能不重新認識它的危害了,因而才有了以后的一系列補救防范措施。
四、關于重大危險源
在《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或者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或設施)。這表明關于重大危險源我國有明確的定義,并且是以法律條款的形式界定的。同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p>
另外,國家安監(jiān)總局在《關于開展對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jiān)管協(xié)調字[2004]56號)中要求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應包括以下9類:貯罐區(qū)(貯罐)、庫區(qū)(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同時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臨界限值。就我廠的實際情況來看,辨識出來的危險源均沒有達到這個規(guī)定限值,相信其他廠的情況也如此。因此,對于辨識出來的危險源,即便被評價為不可承受的風險,也不能輕易叫做重大危險源,只有符合上述定義中條件的才能叫做重大危險源。
在建立體系之初,曾經把評價出的不可承受風險叫做重大危險源,并形成重大危險源清單,這顯然偏離了上述重大危險源和定義。隨著認識的提高、對標準理解的加深,后來將危險源清單改名為風險清單,將以前定義的重大危險源重新定義,并按高風險、中度風險、輕微風險分級進行控制。這看似一個簡單的改名,實際上是認識上的一個進步和提高。
五、風險評價方法的適宜性
在這方面我們走過一些彎路,體系建立之初,建立了班組、部門和廠的三級識別和評價機制,自下而上地進行危害辨識別和風險評價。但是在工廠集中評價重大風險時,由于只是簡單片面地套用LEC法進行評價,使得我們評價出來的重大風險出現了較大偏差。一是辨識評價不充分,二是沒有體現出企業(yè)和行業(yè)的特色,甚至還出現了重大漏項。這一度使我們感到很困惑,明明實踐經驗表明一些危害已經可以列為重大風險了,應該加以重點控制,但套用LEC公式計算時卻不是這樣。以致于我們在接受第三方第一階段審核以后,都不得不反過頭來進行第四次補充辨識評價工作。
后來,在應用LEC法進行評價時又引入了“是非判斷法”相結合,比如對鍋爐缺水的識別評價。因此,從多種評價方法中選擇適合企業(yè)自身特點的辨識與評價方法,建立自下而上的識別評價機制,在建立體系初期時尤為重要,這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