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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設明顯的信號,白天懸掛紅旗和警標,夜間或井下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2.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或與其它貨物混裝。 3.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4.火雷管、炸藥不能混裝,也不準在同一地點同時裝卸。 5.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杜絕私拿、私藏、私借、轉讓、轉賣、轉送、濫存、亂放爆破器材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