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抄表人員每月20—30日定期、準時、準確對用戶抄表,不得估表或委托他人代抄;抄見率不低于98%、其他必須達100%。
2. 抄表過程中要善于發(fā)現(xiàn)計量表計的故障、用戶私自移表、啟封、增容、竊電,必須及時上報處理;杜絕私自改進變進、接戶線以及用電性質等違章現(xiàn)象。
3. 抄表人員抄表時不得馬虎、失職、如發(fā)現(xiàn)計量故障或少抄電量,超收人員必須負責追討應收電量,計量必須及時處理,避免造成損失。
4. 當月電費應在當月的30日前交清,未交費用戶由專人進行催交。
5. 線損考核:依據(jù)上級領導下達的指標執(zhí)行,6kv線損全所不得超過2.5%。
6. 凡因欠費需停電處理時,由公司領導和所長審批,停電前應按有關欠費停電程序辦理,停電后告知批準人。
7. 封印鉗必須專人保管,如有丟失必須報上級備案查找;不準私自將封印鉗擅自轉借他人、超越自己適用范圍、擅自啟封計量裝置封口。
8. 進出庫的計量表必須詳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