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破物品的裝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運輸車輛內車廂內不得同時載人。
2、爆破器材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結構可靠、性能良好,具有防火、防盜、防熱、防雨、防潮、防靜電等安全性能),并按照要求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志。不應用翻斗車、自卸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
3、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安全車速(礦區(qū)內不應超過30km/h),遇不良天氣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防滑等);平坦的路面上行駛,前后兩車應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離,上山或下山應不小于300m。
4、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憑當地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在有效期內,按指定的路線行駛;途中停留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密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停留。
5、裝卸爆炸物品的地點,應遠離人口密集區(qū),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和醒目的警示標志,夜晚要有照明,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同時同地進行裝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