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的定期檢驗,應由取得檢驗資格的專門單位負責進行。未取得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為: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guī)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使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氣瓶檢驗單位,對要檢驗的氣瓶,逐只進行檢驗,并按規(guī)定出具檢驗報告。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氣瓶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