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可根據國標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選型,見表2-45。
表2-45 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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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區(qū) |
23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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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 |
固定安裝 |
防濺式(IPX4型)① |
封閉式(IP5X型) |
防滴式(IPX1型)② |
移動式和攜帶式 |
封閉式(IP5X型) |
封閉式(IP5X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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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和儀表 |
固定安裝 |
充油型、防水型(IPX6型)、防塵型(IPX6型)、保護型(IP4X型)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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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型(IP2X型) |
移動式和攜帶式 |
防水型(IPX6型) 防塵型(IP6X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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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型(IP4X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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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燈具 |
固定安裝 |
保護型 |
防塵型⑤ |
開啟型 |
移動式和攜帶式④ |
防塵型 |
保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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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裝置 |
防塵型 |
保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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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線盒 |
注:①21區(qū)內,IPX4型電機正常運行時有時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環(huán)),應裝在全封閉的罩內。
②23區(qū)內,不應采用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IPX1型電機(如帶滑環(huán)的電機),最低應選用IPX4型。
③21區(qū)內,固定的電器和儀表,在正常運行下有火花時,不宜選用IP4X型。
④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有金屬網保護。
⑤22區(qū)火災危險場所,介質為可燃纖維時,固定安裝的照明燈具,可選用普通熒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