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yè)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不得大于1mg/m3,其外排氣體的含塵濃度應符合現行工業(yè)三廢排放標準。
2.粉碎機室、篩焦樓、儲焦槽、運焦系統(tǒng)的轉運站以及熄焦塔應密閉或設除塵裝置。除塵設備應同相應的工藝設備聯鎖,做到比工藝設備先開而后停。焦倉漏嘴的開閉宜遠距離操作。
3.焦化廠酚、氰污水總排放口的水質,應符合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生產中的廢渣,如再生器殘渣、酚吡啶殘渣、精苯酸焦油渣和生化處理產生的剩余污泥等,應進行綜合利用或配煉焦煤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4.焦爐爐頂等高溫環(huán)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調火工室;推焦車、裝煤車、攔焦車和熄焦車的駕駛室;交換機工、焦臺放焦工和篩焦工等的操作室應有防暑降溫措施。攔焦車的駕駛室,應有隔熱措施。必須供給高溫作業(yè)人員足夠的含鹽清涼飲料。
5.多塵、散發(fā)有毒氣體的廠房或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空氣不得循環(huán)使用。甲、乙類生產廠房的排、送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也不應和其他房間的排、送風設備布置在一起。相互隔離的易燃易爆場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風系統(tǒng)。
6.作業(yè)場所的噪聲一般不得超過90dB(A),新建、改建企業(yè)作業(yè)場所的噪聲不得超過85dB(A)。蒸汽透平鼓風機背壓汽放散管和羅茨鼓風機等可能超過噪聲標準的設備,應采取消聲或隔聲措施。
7.利用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檢測、計量和通訊,應有確保放射源不致丟失的措施;可能受到射線危害的有關人員應配帶檢測儀表,其最大允許接受劑量當量為每年50mSv(srem)。接近最大允許接受劑量的工作人員,每年應至少體檢一次,特殊情況應及時檢查。射線源存放地點,必須設有明確的標志、警示牌和禁區(qū)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