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車間)的布置
1.煉鋼主車間的布置應綜合考慮各種物料的流向,保證其能順暢運行,互不交叉、干擾,并盡可能縮短鐵水、廢鋼及鋼坯(錠)等大宗物流的運輸距離。
2.煉鋼主車間與各輔助車間(設施),應布置在生產流程的順行線上;鐵水、鋼水與液體渣,應設專線(或專用通道)運輸。
(二)廠房
1.電爐、鐵水儲運與預處理、精煉爐鋼水澆注等熱源點周圍的建、構筑物應采取相應的隔熱、阻燃防護措施。
2.煉鋼主廠房的地坪,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5m、兩側有明顯標志線的人行安全走道。
3.廠房、煙囪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險設施,安裝避雷設施,定期進行防雷檢測并保持在檢測有效期內。
4.在廠房內的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有關建筑物的適當部位設置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建、構筑物
1.各種設備與建、構筑物之間,應留有滿足生產、檢修需要的安全距離。
2.所有高溫作業(yè)場所均應設置通風降溫設施。
3.主控室、電氣間、液壓站等易發(fā)生火災的建、構筑物,應設消防給水系統(tǒng)與消防通道。
4.電爐的爐下區(qū)域,應采取防止積水的措施;爐下漏鋼坑應按防水要求設計施工;爐下地面應保持干燥;爐下熱潑渣區(qū)地坪應防止積水,周圍應設防護結構。
5.所有平臺、走梯、欄桿均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6.電爐主控室的布置,應確保在出現(xiàn)大噴事故時的安全;操作室應采取隔熱防噴濺措施;電爐爐后出鋼操作室,門窗不應正對出鋼方向。
(四)散狀材料
1.入爐物料應有專人檢查,含有水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容器不得入爐,物料應保持干燥。
2.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險的物料,如CaC粉劑、鎂粉、煤粉等應儲存于密閉儲倉內,必要時用氮氣保護;存放設施應按防爆要求設計,并禁火、禁水3.車輛運行時,應發(fā)出紅色閃光與轟鳴等警示信號。
4.電動鐵水、鋼水和渣車的??刻?應設兩個限位開關。
5.地下料倉的受料口,應設置格柵板。
(五)廢鋼
1.廢鋼應按來源、形態(tài)、成分等分類、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時,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應超過1.5m
2.入爐廢鋼內嚴禁夾帶有密封、易爆、有害物,應有廢鋼揀選措施。
3.廢鋼裝卸作業(yè)時,電磁盤或液壓抓斗附近不應有人;起重機大、小車啟動或移動時,應發(fā)出蜂鳴或燈光警示信號。
(六)鐵水儲運、處理設施
1.鐵水運輸應用專線,不應與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2.混鐵爐作業(yè)區(qū)地坪及受鐵坑內,不應有水。
3.起重機的龍門鉤掛重鐵水罐時,應有專人檢查,應掛牢,待核實后發(fā)出指令,吊車才能起吊;吊起的鐵水罐在等待兌鐵水期間,不應提前掛上傾翻鐵水罐的小鉤。
(七)鐵水罐、鋼水罐、渣罐
1.使用中的設備,耳軸部位應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凡耳軸出現(xiàn)內裂紋、殼體焊縫開裂、明顯變形、耳軸磨損大于直徑的10%、機械失靈、襯磚損壞超過規(guī)定,均應報修或報廢。
2.渣罐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其罐內不應有水或潮濕的物料。
3.吊運裝有鐵水、鋼水、液渣的罐,應與鄰近設備或建、構筑物保持大于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實用手冊
1.5m的凈空距離。
(八)鐵水罐、鋼水罐烘烤器
1.烘烤器應裝備完善的介質參數檢測儀表與熄火檢測儀。
2.采用煤氣(天然氣)燃料時,應設置煤氣(天然氣低壓報警及與低壓信號聯(lián)鎖的快速切斷閥等防回火設施,并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3.采用氧氣助燃時,氧氣不應在燃燒器出口前與燃料混合,并應在操作控手制上確保先點火后供氧。
(九)地面車輛
所有車輛,均應以設計載荷通過重車運行試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起重設備
1.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應使用帶有固定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電爐車間的加料吊車,應采用雙制動系統(tǒng)。
2.起重機械與工具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和使用說明;橋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應經檢測檢驗合格、登記注冊方可投入使用。
3.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應裝設卷揚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緩沖和自動聯(lián)鎖裝置,以及啟動、事故、超載信號裝置,吊具應定期檢驗4.起重機司機應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人員指揮操作,同一現(xiàn)場應由一人指揮,指揮信號應符合要求。吊運重罐起吊時應進行試重,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并盡量遠離起吊地點。
5.起重設備應嚴格執(zhí)行操作牌制度。起重機啟動和移動時,應發(fā)出聲響與燈光信號,吊物不應從人員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吊物上不應有人,也不應用起重設備載人。
十)設備與相關設施
1.電爐最大出鋼量應不超過平均出鋼量的120%。
2.設在密閉室內的氮、氬爐底攪拌閥站,應加強維護,發(fā)現(xiàn)泄漏及時處理;
并應配備排風設施、人員進入前應排風確認安全后方可入內,維修設備時應始終開啟門窗與排風設施。
3.電爐熱噴補機的發(fā)送罐,其設計、制造、驗收與使用,應符合壓力容器
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十二)生產操作
1.電爐開爐前應認真檢查,確保各機械設備及聯(lián)鎖裝置處于正常的待機狀
態(tài),各種介質處于設計要求的參數范圍各水冷元件供排水無異?,F(xiàn)象,供電系統(tǒng)與電控正常,工作平臺整潔有序無雜物。
2.電爐通電冶煉或出鋼期間,人員應處于安全位置,不應登上爐頂維護平臺,不應在爐下區(qū)域通行。
3.維修爐底出鋼口的作業(yè)人員與電爐主控室人員之間,應建立聯(lián)系與確認制度。
(+三)鋼包準備
1.鋼包澆注后,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處理或按規(guī)定報修、報廢。
2.新砌或維修后的鋼包,應經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十四)鑄模
1.鑄錠平臺的長度,除滿足工藝要求外,還應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應低于有帽鋼錠模的帽口和無帽鋼錠模的???寬度應不小于3m。
2.澆注時開澆和燒氧應預防鋼水噴濺,水口燒開后,應迅速關閉氧氣;正在澆注時,不應往鋼水包內投料調溫;不應在有紅錠的鋼錠模沿上站立、行走和進行其他操作。
(五)鋼錠、鋼坯處理
1.鋼錠(坯)堆放高度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鋼錠退火時應放置平穩(wěn),確認退火窯內無人方可推車。
3.鋼錠(坯)庫內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m;錠(坯)垛間距應不小于0.6m。
(十六)供電與電氣設備
1.供電應有兩路獨立的高壓電源,當一路電源發(fā)生故障或檢修時,另一路電源應能保證車間正常生產用電負荷。
2.電纜不應架設在熱力與氣管道上,應遠離高溫、火源與液渣噴濺區(qū);電纜不得與其他管線共溝敷設。
十七)動力管線
1.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應架空敷設,并應在車間入口設總管切斷閥。
2.氧氣與燃油管道不應共溝敷設。
3.氧氣、煤氣、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應架設動力電纜、電線,供自身專用者除外。
4.不同介質的管線,應涂以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輸送方向。
5.閥門應設標志,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
十八修爐作業(yè)施工區(qū)要求
1.電爐傾動機械應鎖定,爐蓋旋開并鎖定,液壓站關閉。拆爐作業(yè)的危險區(qū)域內不應有人員通行或停留。
2.施工區(qū)應有足夠照明,危險區(qū)域應設立警示標志及臨時圍欄等。
3.有可能泄漏煤氣、氧氣、高壓蒸汽、其他有害氣體與煙塵的部位,應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用全取防護措施。
4.高處作業(yè)人員應佩戴安全帶。
5.修爐用的腳手架應連接牢固,并經檢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