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4自燃物品 單獨儲存,與酸類、氧化劑等隔離,遠離火源及熱源,防止撞擊、翻滾、傾倒、包裝損壞。如黃磷應浸沒于水中,三異丁基鋁應防止受潮。
2.1.2.5遇水燃燒的物品 包裝嚴密、倉位干燥、嚴防雨雪、遠離散發(fā)酸霧的物品,不與其它類別的危險品混儲混運。如金屬鈉巖浸沒在礦物油中保存。
2.1.2.6易燃液體 單獨儲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氧化性酸類,防止靜電危害,鄰近的電氣設備要整體防爆。
2.1.2.7易燃固體 包裝完好,輕裝輕卸,防止火花、烘烤和部分品種受潮霉變。
2.1.2.8毒害品 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2.1.2.9腐蝕物品 容器能適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遠離有機易燃物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H發(fā)泡劑、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堿類腐蝕劑混儲混運。
2.1.2.10放射性物品 包裝嚴密,內襯防震材料,外包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嚴防放射線滲漏污染。倉庫須有吸收射線的屏蔽層,并按衛(wèi)生部門的要求建造。
2.2庫房的安全設施
2.2.1用于化工產品儲存庫的庫房,按其危險程度、類別,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的補充規(guī)定》、《關于全國化工產品安全管理問題座談會的報告》、([61]國經字第21號),以及其它有關專門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準隨意使用不符合條件的空房儲存。庫房有防直接雷和感應雷的裝置。
2.2.2根據化工產品的性質,合理確定換氣次數,易揮發(fā)的、有毒的物品庫,要強化通風,保證其成份在空氣中的含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
2.2.3易燃易爆的化工產品庫,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地面采用不產生火花、容易沖洗且不滲漏的不燃材料砌筑。
2.2.4根據化工產品的性質,設置適宜的滅火設備。對滅火劑、滅火器材和滅火方法相抵觸的不同化工產品,不能共用混儲。
2.2.5對雨、雪、風、砂、鳥、蟲、蛇、鼠、陽光直射、外來火星等為患因素,應分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應做到不潮不暗。
2.2.6重要的、大型的化工產品倉庫,應醒置自動監(jiān)測、自動報警和事故照明設備。
2.2.7除防凍化工產品外,一般不采暖,貴重化工品要求恒溫儲藏時,可設空調設備。
2.2.8要求隔離存放時,隔離層建造堅固,不滲不透。
2.2.9對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倉庫,應根據特殊需要,設置吸收射線的屏蔽層和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有足夠的安全隔離地帶。庫房還應設危險性標志,有阻止無關人員接近的設施。
2.2.10庫房內的貨架或垛座應堅固,不晃動碰撞。架與架、垛與垛之間,應有2-3米的通道,架或垛距墻及柱不小于0.7米,貨架底層或垛座高離地0.3米,以便搬運、疏散、通風、防潮和檢查。
2.3包裝、搬運及儲存
2.3.1包裝
2.3.1.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盛裝鋼瓶,應定期進行檢定,有合格證明。開關、安全帽應旋緊不漏氣,并有防震圈或保護套。
2.3.1.2易燃易爆的、有毒的、不能接觸空氣的液體產品,視其蒸汽壓、腐蝕性質等情況選用適宜的容器,不論是金屬、塑料、陶瓷、玻璃或其它材料制成,都要堅固、完好,封蓋嚴密,外包裝能防震、防撞、防傾、防壓、防水、防輻射熱等影響,并有醒目的危險和防傾標志。
2.3.1.3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必須采用4層,即
2.3.1.3.1內容器:防滲漏、防化學變化。
2.3.1.3.2內襯層:防震動。
2.3.1.3.3外容器:用吸收α、β、γ射線和中子流材料制造,可依放射性質選擇。
2.3.1.3.4外包層:保護性包裝,以便運輸,避免擠壓破損。
2.3.1.4易燃固體應按照物品物理、化學性質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包裝:有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燃燒和爆炸的;有遇水或受潮而分解、變質的;有對火源、熱源、摩擦、撞擊等非常敏感的;有毒或能散發(fā)有毒分子的等等。可用金屬容器、木箱、織物袋、紙箱紙包、塑料容器等,要求緊密無松動,能連續(xù)5次從1.5米高處跌落在水泥地面上不燃燒、爆炸、不外露不散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