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榮船舶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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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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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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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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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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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規(guī)范公司的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以促進公司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司的全部業(yè)務用車。
第三條 行政部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公司的全部車輛。
第二章 車輛購置管理
第四條 公司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編制公司車輛購置,行政部負責實施車輛的購買。
第五條 車輛的購買計劃必須結合公司財力,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不得盲目超支購買。
第六條 在車輛的編制范圍,行政部應盡量選擇適當的車種以及車型。同等條件下,應選擇質優(yōu)價廉,性價比較高的車型。
第七條 在定編范圍外,車輛購買必須向主管部門進行書面申請,并經總經理批準。
第八條 必須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車輛,嚴禁參與非法買賣活動。
第九條 車輛購進后,必須將車型、車號、發(fā)動機號等信息及時登記建檔。
第三章 車輛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職實行專車專人、專人專管的管理制度,由行政部指派專職司機全面負責車輛的駕駛和安全檢查等具體事宜。
第十一條 專職司機以外的公司員工需駕駛公司車輛時,必須事先獲得行政主管的批準。
第十二條 駕駛車輛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并持有駕駛執(zhí)照,確保用車安全。
第十三條 員工因公有用車需求時,應提前一天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用車申請,詳細說明用車的事由及用車的具體時間,行政部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統(tǒng)一調派。
第十四條 員工未預約而臨時需要用車時,行政部應根據事情的緊急程度酌情進行安排。 確實無法滿足時,應盡量做好解釋工作或幫助其尋找其他解決途徑。
第十五條 派車原則。
(1) 緊急事務優(yōu)先原則
(2) 重要公務優(yōu)先原則
(3) 上級優(yōu)先原則
(4) 合理節(jié)約原則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因個人私事使用公司車輛,特殊情況需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七條 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公司車輛時,必須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
第十八條 在下班后或節(jié)假日期間,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公司區(qū)域,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有以下情況的,可不受此限:
(1) 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2) 用車任務完成后,在晚上9:00以后的。
第十九條 因個人私事使用公司車輛期間,發(fā)生事故導致損失的,保險理賠金額以外的全部費用均由用車人承擔。
第二十條 車輛駕駛員有義務節(jié)約用油、降低油耗。
第二十一條 用車完畢,車輛駕駛員應如實詳細地填寫用車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負責按時辦理車輛保險、養(yǎng)路費繳納等相關各項手續(xù),并負責相關的證件、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 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部負責及時安排修理、保養(yǎng)車輛、確保車輛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yǎng)、未經批準、擅自在其他地點維修、保養(yǎng)車輛的,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公司有權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定點維修處無法維修車輛的,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可選擇其他維修地點。
第二十六條 司機自行維修、保養(yǎng)公司車輛的,可據實報銷購買材料及零件的費用。(將舊零件帶回)。
第二十七條 車輛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急需修理或更換零件時,駕駛員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并向行政主管請示。
第二十八條 因駕駛員操作不當或保養(yǎng)不善導致車輛發(fā)生故障或損壞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由其承擔相應比例的維修費用。
第五章 車輛的安全管理和獎懲機制
第二十九條 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1) 專職司機負責車輛的安全工作,定期進行檢查保養(yǎng),發(fā)現故障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申請維修,嚴禁故障車上路行駛。
(2)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的基本狀況進行詳細地檢查。若發(fā)現車輛異常,應立即向行政主管報告。
(3) 用車完畢后,專職司機應及時檢查車輛狀況。若發(fā)現車輛異常,應及時報請維修處理。
(4) 出現以下情況時,任何人不得安排出車;
1、 車輛的安全設備不齊備時。
2、 車輛的油、電、水系統(tǒng)存在故障時。
3、 司機身體狀況不佳時。
4、 裝運易燃物品安全防范設施未落實時。
5、 車輛制動設備性能不良時。
第三十條 車輛安全獎懲機制
(1) 公司規(guī)定專職司機每日的安全行駛定額為500公里。達到此定額者,計發(fā)定額工資;超過此定額者,除計發(fā)定額工資外公司將按此比例給予超額獎金;未達到此定額者,公司將按比例扣發(fā)其工資。
(2) 車輛行駛3000公里無任何事故發(fā)生者,公司將為專職司機計發(fā)相應數額的安全獎金。
(3) 車輛駕駛人員發(fā)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根據事故的性質給予其扣減工資或罰款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 因駕駛人員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導致人員傷害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賠償金額。
(2) 除認定是駕駛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在因公出車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公司將根據情況按以下辦法進行相應的處理:
1、 違反交通規(guī)則被罰款時,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罰金。
2、 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或車輛損害時,屬公司車輛損害保險范圍內的,當事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范圍外的,當事人應承擔損失實額與保險金差額的50%。
(3) 因酒后駕車導致車輛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因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除承擔車輛全部維修費用外,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4) 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司機在事故現場應做以下幾點:
1、 如發(fā)生人身傷害,應立即將傷者送往最近的醫(yī)院治療。
2、 立即向公司行政主管報告,接受相關指示。
3、 盡可能使用手機、照相機等拍下現場實景。
4、 記錄事故中對方車輛的相關信息,工作單位等聯系方式。
5、 準確記錄現場目擊者的聯系方式。
第六章 司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司機行為規(guī)范
(1) 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2) 司機必須服從行政主管安排,未經批準嚴禁私自用車。
(3) 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司機應在行政部等候派遣。特殊情況需要外出時,應向行政主管請假。
(4) 公司全部司機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以及公司的用車規(guī)定。
(5) 未經公司批準,任何司機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公司車輛借與他人。嚴禁將車輛借與無證人員駕駛。
(6) 司機應時常檢查自己所開車輛證件的有效性,確保出車時證件齊全。
(7) 司機離開車輛時,必須將車門窗鎖好。不方便攜帶的車內物品應將其妥善安置在后備箱內。
(8) 司機出車前,應搜集詳細的出行路線信息,以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9) 執(zhí)行公司接待任務的司機,應注意做到如下幾點:
1、 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儀容儀表整潔大方,言行得體。
2、 接送公司客人時,應主動向客人打招呼并做自我介紹,態(tài)度熱情自然。
3、 客人上下車時,主動為其開關車門,并為攜帶大件物品的客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4、 除非客人主動要求,否則司機應保持車內安靜,不得打開車內收音機及其他音響設備。
5、 保守秘密,嚴禁對外泄露客人談話內容。
6、 不得隨便接受客人禮物,實在無法拒絕時,應上交公司,按公司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車輛養(yǎng)護規(guī)范
(1) 司機必須愛護公司車輛,做好日常的檢查與保養(yǎng)工作,以確保車況正常。
(2) 司機負責車輛的衛(wèi)生清潔工作。
(3) 停放車輛時,應注意停放車地點以及周邊環(huán)境,嚴禁在危險地段停放車輛。
(4) 司機堅持出車前對車輛進行如下檢查:
1檢查車輛的燃料、潤滑油料、電液、冷卻水是否充足。
2檢查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和燈光狀況是否良好。
3檢查車輛啟動聲音是否正常。
4檢查引擎連動裝置的緊固情況,查看是否存在漏油、漏水及漏氣等不良現象。
5檢查路單、票證是否齊全、隨車工具是否齊備。
第三十四條 獎懲辦法。
(1) 公司對司機崗位采取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部門考核與用車人員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安全行車和敬業(yè)精神等當面進行綜合考評。
(2) 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工作勤奮、表現突出的員工,公司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嘉獎。
(3) 違反公司制度、發(fā)生事故、工作怠慢的員工,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罰款、降薪直至辭退處理。
(4)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所有。
第三十六條 經公司總經理核準,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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