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廣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事廠內運輸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3~6個月,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二、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三、機動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磅、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時最高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里/小時。
四、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五、車輛通過地磅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發(fā)現停車信號,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離地磅五米遠的地方。
六、距地磅、廠房、倉庫15米以內禁止停放車輛。
七、車輛在冰雪、泥濘路段行駛時,車速應緩慢,避免緊急制動。同向行駛的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廠內各主要路口應設置“減速慢行”“急拐彎處減速”等交通安全標志,限速標識和限速帶。
九、要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及時發(fā)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
十、鏟車在行駛時,無論空載還是重載,其車鏟距離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嚴禁任何人站在車鏟或車鏟的貨物上隨車行駛,也不得站在鏟車車門上隨車行駛。
十二、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疲勞駕車、爭道搶行等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