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自檢和驗收
1.5.1 起重機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并填寫自檢報告書。自檢項目可參照附錄B。
1.5.2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驗檢測單位應遵照相關規(guī)程和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檢測和評判,檢測結束后應出具檢測報告書。
1.5.3 安裝自檢和檢測報告應記入設備檔案,并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設部建質[2008]76號)進行備案》。
1.5.4 經(jīng)自檢、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
2.1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機械管理人員應對司機、司索信號工等特種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有針對性。
2.2 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yè)的要求
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yè)時的應編制專項的使用方案,專項方案應包含各臺塔式起重機初始安裝高度、每次升節(jié)高度和升節(jié)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發(fā)生干涉現(xiàn)象。
2.3 塔式起重機使用操作人員要求
2.3.1塔式起重機司機、信號司索工等特種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
2.3.2塔式起重機使用時應配備司索信號工,嚴禁無信號指揮操作。對遠距離起吊物件或無法直視吊物的起重操作,應設多級指揮,并配有效通訊。
2.4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使用
2.4.1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應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1)斜吊不吊
2)超載不吊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2.4.2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鉤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2.4.3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員在操作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鳴笛示意。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2.4.4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2.4.5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yè)時應嚴格按專項使用方案執(zhí)行,保證安全作業(yè)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機的吊鉤、平衡重等部件與低位起重機的塔帽、拉桿、起重臂等部件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米。
2.4.6塔式起重機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yè)時,應先經(jīng)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yè)。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照明應滿足JGJ46《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2.4.7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對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才可起吊。對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wěn)固。
2.4.8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
2.4.9作業(yè)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控制開關置于零位,并切斷總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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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guī)定:
安全距離 | 電壓(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系指塔式起重機的任何位置與輸電線的距離。
2.5 塔式起重機的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
2.5.1應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機的例行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液位、油位、油壓、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電源、電壓。
2.5.2實行多班作業(yè)的設備,應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jīng)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yè)。
2.5.3應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各級保養(yǎng)工作。轉場時,應做好轉場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
2.5.4應對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5.5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5.6塔式起重機有故障時應及時報修,維修時應停止工作。
3.塔式起重機的拆卸
3.1 塔式起重機拆卸單位的條件
塔式起重機拆卸單位的條件應符合本細則1.1條規(guī)定。
3.2 塔式起重機拆卸專項方案的編制
3.2.1 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求,應滿足本細則1.3.1、1.3.2條規(guī)定。
3.2.2 拆卸專項方案的內容:
1)工程概況;
2)塔式起重機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圖;
3) 拆卸順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5)拆卸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位置安排;
6)電源的設置;
7)施工人員配置;
8)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9)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0)應急預案等。
3.2.3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yè)宜連續(xù)完成,當特殊情況拆卸作業(yè)不能連續(xù)完成時,應明確允許中斷時塔式起重機的狀態(tài)和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3.2.4 塔式起重機有附著的,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方法及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塔機自由端的高度始終滿足說明書的要求。
3.2.5 拆卸輔助設備不能設置在地面上的,應對其設置位置錨固方法,承載能力進行設計驗算。
3.3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yè)
3.3.1 拆卸前應檢查以下項目:
主要結構件及連接件、電氣系統(tǒng)、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頂升機構、作業(yè)區(qū)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標志、照明等。發(fā)現(xiàn)問題的應及時修復后才能進行拆卸作業(yè)。
3.3.2 拆卸作業(yè)的實施
3.3.2.1 拆卸作業(yè)應滿足本細則1.4.2.1~1.4.2.7及1.4.2.11~1.4.2.13條款的規(guī)定要求。
3.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降節(jié)前,應檢查頂升系統(tǒng)、附著裝置聯(lián)接等,確認完好后才能降節(jié)。降節(jié)時應遵循先降節(jié)后拆除附著裝置的原則。塔式起重機的自由端高度始終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3.3 拆卸完畢后,應拆除為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yè)需要而攝制的所有臨時設施,清理場地上作業(yè)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等
4. 監(jiān)理資料
監(jiān)理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chǎn)品合格證明;
(2)進場檢查驗收記錄;
(3)施工單位報送的安裝、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證;
(5)驗收記錄;
(6)檢驗部門的檢驗報告;
(7)備案證明;
(8)施工單位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9)安全監(jiān)理實施細則;
(10)巡檢及定期檢查記錄;
(11)運行故障和生產(chǎn)安全事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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