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學藥品應根據其性質(劇毒、爆炸、易爆、怕潮、怕光)進行分別儲存,液體與固體要分開貯存。
2、 易燃、易爆的藥品要遠離藥源,分別儲存于低溫、干燥處。
3、 從大瓶內取出藥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內,必須另裝小瓶儲存。以免影響原瓶藥品的純度,小瓶上要加標簽,以備再用。
4、 對于易燃及易發(fā)生泡沫的藥品,嚴禁在密閉的情況下劇烈搖蕩,以免發(fā)生爆炸危險。
5、 所儲存的藥品,必須有明顯標簽,對有毒、易爆藥品要有特殊標記,不準隨意弄掉標簽,以免錯用藥品發(fā)生危險。
6、 對無標簽而又不知其性質的藥品,不得隨意亂動亂用,必須經過化驗確定后,方可使用。
7、 工作室內需經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藥品,必須分別妥善保存在藥品柜內,須以紅色標簽注明藥品名稱規(guī)格,并加注“易燃”、“易爆”、“有毒氣”等字樣。
8、 劇毒藥品要嚴加管理,如必須使用時,須經技術人員批準簽字限量領用,對用后剩余部分,領取人必須親自辦理歸庫手續(xù),或交指定專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