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測預報是煤礦生產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也是提高地測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充分發(fā)揮地質“尖兵”作用,超前、準確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劃分
(1)防治水中心職責
1、負責地質災害預測預報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實《地質災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
2、編制礦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及臨時預報,并跟蹤驗證分析和總結。
3、負責《地質災害預測預報》的編制上報工作。
4、負責督促施工隊組按照地質災害預測預報或臨時地質預報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負責施工隊組超前探放水、地質鉆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務的安排及報工工作。
(2)調度室職責
1、負責井下開掘及回采過程中出現的地質條件變化時信息的傳遞。
2、負責地質構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關協調工作。
(3)瓦斯隊職責
負責提供各采掘開頭面實測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數據、分析預測結果,用來作為地質預測預報資料。
(4)采掘隊組職責
1、根據地質災害預測預報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負責在掘進或回采過程中水文發(fā)生異常時,及時向礦調度室和防治水中心匯報。
二、地質災害預測預報的主要依據
1、根據《礦井地質報告》中已經查明的地質構造包括斷層、陷落柱、沖刷帶、褶曲、薄煤區(qū)、查明的水文地質情況等進行預測預報。
2、根據巷道在掘進、回采過程中實際揭露水文地質情況,利用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的規(guī)律,對相鄰巷道或工作面進行預測預報。
3、根據超前鉆探和物探探查結果,發(fā)現地質構造或富水區(qū),進行補充臨時水文地質預報。
4、根據精查地質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5、根據巷道施工過程中實際揭露巷道頂板淋水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6、利用有關水文地質科研成果進行預測預報工作。
7、探查井田地質構造的導水性,總結地質構造的導水規(guī)律,預測預報礦井涌水情況。
三、預測預報工作要求
1、防治水中心按《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及《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考核定級辦法》的要求,收集每月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原始資料,作為開展預測預報的基本工作內容。
2、防治水中心在每月22日根據礦生產接續(xù)安排,編制月度《地質預測預報》,部門審核后經總工程師簽字,于每月25日前報送有關職能部門和礦領導、施工單位。
3、根據施工單位及調度室的反饋信息,施工現場出現地質構造時,防治水中心地質技術員應及時深入現場觀測,編寫臨時地質預報并發(fā)放施工隊及相關職能部室。
4、各施工單位認真參照《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并納入到作業(yè)規(guī)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及時向職工貫徹學習,使生產作業(yè)人員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質情況。學習要有記錄、簽字。地質測量科要不定期檢查貫徹學習記錄。
5、相關施工單位在預報下發(fā)后要嚴格按預報要求執(zhí)行,當工作面地質情況發(fā)生異常變化時,及時向防治水中心反饋現場情況。
6、地質人員必須跟蹤收集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7、防治水中心要嚴格按《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及時收集編錄原始地質資料、涌水資料,并分析總結規(guī)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預報的結果應能保證煤礦正常生產,杜絕出現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8、防治水中心要積極與有關科研單位開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進推廣先進的技術裝備和預測預報手段,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及準確度。
9、《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必須在綜合分析各種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要做到及時、準確,能夠有效指導生產。
四、 預測預報內容要求
(1)預測預報基本內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稱,現采掘位置,下月(季)計劃采/掘范圍。
2、頂底板巖性,頂板裂隙發(fā)育程度。
3、地質構造、涌水情況。
4、對影響采掘的斷層、陷落柱、沖刷帶等地質構造要進行專門臨時預報。
5、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2)斷層預測預報內容:斷層位置、性質、產狀、落差、影響范圍、含水性、導水性、建議或處理意見。
(3)陷落柱預測預報內容:陷落柱的位置、形狀、大小,陷落柱體與圍巖接觸部位的充填物性質和特征,陷落柱內巖塊的性質及充填物的密實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導水富水情況。
(4)沖刷帶預測預報內容:沖刷帶的位置,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沖刷帶切割深度、范圍、富水情況。
(5)水文預測預報內容:充水因素分析、預測積水范圍、積水量,預測涌水范圍及涌水量大小。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五、 獎懲和其它
嚴格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的要求向有關職能科室提供預測預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預測預報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及探放水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對預報不及時、探放水或鉆探地質構造過程中不創(chuàng)造施工條件、延誤工作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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