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系統(tǒng)的可靠運行,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信息中心進行申請。信息中心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
二、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通訊系統(tǒng)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通訊系統(tǒng)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并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
三、出現通訊中斷故障時,信息中心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四、各使用單位不得強安、強要、強撤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新增設備時,必須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信息中心設計施工時,必須根據通訊系統(tǒng)的布局,科學合理給出設計方案。使用單位有義務配合信息中心安裝線纜及設備。
五、任何單位不得未經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變通訊設備位置,一經發(fā)現將給予1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
六、使用單位的井下本安型電話機,必須按照要求進行使用,嚴禁拆卸電話機,信息中心檢查電話配套設備的使用情況。
七、相關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通訊線纜設備設施負有監(jiān)護責任。設備線纜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單位負責管理設備纜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井下電話機、通訊線纜、通訊分線盒,凡損壞的,由相關單位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屬于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范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
八、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信息中心。通訊設備統(tǒng)一由信息中心修理。
九、采煤工作面的通訊線纜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
十、信息中心電話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督查通訊相關設備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