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發(fā)生,必須認真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要求。
2、礦地測科是礦井防治水業(yè)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yè)務保安責任制度和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地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地測科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yè)務保安責任。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qū)(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guī)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并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每年的2月10日前)、季(季第一個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5日前)水害水情預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fā)生變化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詳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發(fā)至設計、施工、安監(jiān)處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4、地測科為設計部門提供設計區(qū)內有關水文地質資料,為設計提供依據。
5、礦井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qū)進行采掘施工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提交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采掘工程等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編制相關防治水探查設計,探查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批準。探放水設計經批準后,屬于鉆探施工部分由鉆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qū)積水威脅的地區(qū)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并準確的將積水范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yè)礦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fā)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等排除積水或淤泥后方可貫通。
9、由于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qū)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qū),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導、含水性及高水位異常原因、范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后鉆探”,探查結束后提出成果報告及防范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qū)域不得設計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于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guī)定留設防水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后上報省經貿委審批,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生產礦井由總工程師組織每半月進行一次,地測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地測部門應隨時組織會診,每次會診結果均要有正規(guī)記錄,內容要齊全、規(guī)范。各級水害隱患(分A、B、C三級)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tǒng)計表,發(fā)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jiān)察部門。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其防治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發(fā)主管領導及安全監(jiān)察等部門,并抄報集團公司備案。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jiān)測,并執(zhí)行技術管理人員現場盯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12、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地測科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對井上下鉆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質進行監(jiān)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地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幸思想,規(guī)范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來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準:
①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布置巷道。
②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征兆時,不準繼續(xù)施工。
③探放水鉆孔正式探水鉆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xù)鉆進。
④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不清時,不準貫通。
⑤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⑥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
⑦在高水位異常區(qū)和陷落柱懷疑區(qū)內的工作面在未經探查、探明前,不準回采。
⑧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鉆孔,未經處理前,不準回采。
⑨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時,不準施工。
⑩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布置在灰?guī)r及以下的層位。
15、加強技術培訓及相關專業(yè)學習,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