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專職爆破員無權使用任何爆破材料
二、爆破員負責爆破材料的領退、加工、保管和裝藥,聯(lián)線通電(點火)及盲炮的檢查處理工作。
三、所領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zhuǎn)交他人,爆破材料箱平時必須用鎖鎖好。
四、不準將爆破材料挪作它用,不得浪費爆破材料。
五、按照有關設計布置進行裝藥,對炸藥用量必須嚴格控制。
六、應該認真做好爆破器材的交接工作。
七、所有人員一律禁止搭乘運輸爆破材料的運輸工具,但允許一至二名爆破員護送,雷管絕對不能和炸藥同時運送。
八、禁止使用變質(zhì)失效的導火線,用于平巷爆破的導火線每根長度不小于1.5米。
九、加工起爆藥包,只準在爆破現(xiàn)場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量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要量,加工點嚴禁明火及吸煙。
十、爆破區(qū)內(nèi)的工具、設備,電纜等設施在放炮前必須加以保護或轉(zhuǎn)移至安全地點。
十一、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使用金屬工具裝炸藥,炮眼裝填炮泥不小于20厘米。
十二、嚴禁執(zhí)行爆破信號,并認真做好放炮前警戒工作,未得到警戒人員通知不得點火放炮。
十三、爆破后,禁止看“回頭炮”,應在通風35分鐘以上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通風條件差時,應延長通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