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理》、《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其他有關爆破材料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二條 爆破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三條 爆破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人員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破材料到達井口后,要認真清點核實數(shù)量,并與供貨部門辦好交接手續(xù) 。
第四條 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乳化炸藥時,可以將炸藥裝在礦車里由罐籠運輸,但堆放高度不得越過礦車邊緣;
4.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乳化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6.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將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五條 雷管運到下井口后,由押運人員、護送人員裝入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人力推車(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庫或者直接由護送人員在押運人員的監(jiān)護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庫。裝有炸藥的礦車到達下井口后由押運人員和護送人員人力推車至爆破材料庫。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有在運輸途經(jīng)路段設置警戒,礦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推車間距不得少于10M,一組護送人員一次只準推1輛礦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第六條; 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門口后,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七條 裝 、卸車完畢后,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shù)量、品種,確認無誤后,辦好交接驗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