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企業(yè)安全生產,防止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井下生產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礦區(qū)域內的所屬各生產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其辦法。
第三條采掘生產經營承包單位,施工前必須與公司鑒定短期或長期勞動合同。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各崗位操作規(guī)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和安全生產勞動組織,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隊、班組、崗位,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各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范疇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作業(yè)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特種作業(yè)崗位(電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風工、排水工、生產運輸司機、登高架設工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準上崗,無證人員不允許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癡呆、聾啞、手足殘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從事井下工作。
第十條嚴禁違章指揮,強行工人冒險作業(yè)或僥幸違章作業(yè)。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長期不到生產現場管理且勞動組織機構(班組、安全員)不健全,責任不落實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監(jiān)察中責成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治理、整改,玩忽職守,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責任自負并追究生產單位違章指揮責任、法律責任、行政、經濟、處罰連帶責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規(guī)定
第一條下井必須著裝工作服,必須戴安全帽,穿防水鞋(清渣工、運輸工可穿解放鞋),攜帶手燈。違反者每次處以罰款10元,兩次違反加倍處罰,連續(xù)三次以上解除雇用關系。
第二條下井前四小時嚴禁喝酒。違反者不準入井,一經在井下安全監(jiān)察時發(fā)現,當場處罰當事者100元,處以所在單位負責人3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追究當事者直接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間接連帶責任。
第三條上、下班人員嚴禁爬乘(礦車連接處)礦車或重車搭人。違反者,牽引機車司機和當事者各處罰10元。
第四條牽引機車出入行駛中必須注意來往行人,鳴笛警示,在彎道、調車場、交岔道口、裝礦漏斗、硐外、中轉漏斗等,必須減速、鳴笛、開信號燈、引車等,違者按《牽引機車管理辦法》(另定)進行處罰。如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第五條嚴禁在機車運輸途中睡覺,違者每次罰款10元。牽引機車司機和跟車人員,依照《牽引機車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條注意井下衛(wèi)生,文明生產,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亂扔雜物。一經監(jiān)察(檢查)發(fā)現,違者每次罰款10元并責令即時清除,并處罰井下當班安全員20元,并責成限期治理。
第七條井下運輸機械設備、各種材料,硐外裝車時必須拴綁穩(wěn)固。禁止超高、超寬,絕不允許撞擊高低壓電纜;不按要求裝車,存在安全隱患的,牽引機車司機不得違章拉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不予承運。對強行違章指揮或裝車操作及冒險司乘人員,一經監(jiān)察發(fā)現,除當事人罰款30元。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責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負(責任包括:安全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第八條運輸、搬運、放置(使用)乙炔、氧氣瓶必須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運作。違反者處200元以下罰款。違規(guī)發(fā)生事故追究責任當事人刑事責任,并追究生產單位負責人連帶責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采掘生產單位必須強化對爆炸物品的嚴控管理。
第二條、雇用從事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縣(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核發(fā)《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持證人員擔任。
第三條、使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對本單位爆炸物品領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負全面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據需要,由爆破員領用,由安全員監(jiān)督實際用量及清退入庫。
第五條、各使用單位必須每日做統計報表,在公安機關監(jiān)察核審爆炸物品時應積極主動接受核查工作。平時必須對安全監(jiān)察員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動配合。
第六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規(guī)程》,對各自單位的爆破員嚴格以《爆破員守則》進行強化管理。
第七條、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責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全面負責。
第八條、生產單位禁止安排無《爆破員作業(yè)證》人員上崗作業(yè)?;蛘邭v中有違章受處罰兩次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于使用單位負責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法規(guī),管理不力,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并追究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儲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罰款。
1、違反規(guī)定,在庫區(qū)、礦區(qū)、生活區(qū)進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動的;
2、庫房守衛(wèi)人員和領用押送(攜帶)人員玩忽職守的;
3、 同一儲存設施內儲存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沒有專人管理,出入庫不檢查、不登記、帳目不符或涂改帳目的;
5、領取、押送(攜帶)、保管、看護、委托非爆破作業(yè)人員的;
6、在庫內,押送(攜帶)、加工、裝炮時玩忽職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的;
第十一條、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1、? 非爆破員(含違章取消爆破作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yè)的;
2、? 違反爆破器材領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實填寫爆破現場記錄的;
4、? 在施工現場不按指定地點(臨時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變爆破作業(yè)地點或爆破作業(yè)方案的;
6、? 爆破現場不按規(guī)定設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或不按規(guī)定處理啞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