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繩到貨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驗收和試驗,合格后妥善保管。進貨試驗的均為Φ18以上的提升鋼絲繩。
2、保管超過一年的提升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新鋼絲繩懸掛前試驗(包括驗收試驗)和使用中定期試驗的結(jié)果,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繩懸掛前,每根鋼絲必須做拉斷、彎曲和扭轉(zhuǎn)試驗,這三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和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能用做升降人員,達到10%時,不能用做升降物料。
(2) 使用中鋼絲繩的定期試驗,只作每根鋼絲繩的拉斷和彎曲試驗,這二項指標按公稱直徑計算,當不合格鋼絲的斷面和新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必須更換。
(3) 鋼絲的韌性: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號鋼絲的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I號鋼絲的韌性標準。作重復(fù)試驗時,專為升降人員用的以及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應(yīng)符合I號韌性標準。專為升降物料用的,應(yīng)符合Ⅱ號韌性標準。
(4) 提升鋼絲繩的定期試驗,應(yī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一年后試驗一次,以后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5)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安全系數(shù)9。
②專為提升物料,安全系數(shù)7.5。
(6) 使用中的鋼絲繩作定期試驗時,安全系數(shù)小于下列數(shù)字,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小于7。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6。
(7)提升鋼絲繩(主、副井提升絞車)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制動鋼絲繩每周一次,一般運輸絞車提升鋼絲繩每次使用前檢查一次。
(8)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面積,同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guī)定時,必須更換:
①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②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為10%。
(9)鋼絲繩直徑減小到下列數(shù)值時,必須更換:
①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10%。
②罐道鋼絲繩15%。使用密封鋼絲繩時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達到50%。
(10)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①鋼絲繩產(chǎn)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②斷絲超過第8條規(guī)定。
直徑減小值超過第9條規(guī)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長度伸長0.5%以上。
(11)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無論斷絲數(shù)或繩徑變化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12)提升裝置必須有試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對使用中的鋼絲繩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13)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yīng)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隔五年更換一次。如果經(jīng)探傷檢驗合格,仍可繼續(xù)使用。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兩倍于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14)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guān)部分,按極限(破斷)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及其他有關(guān)部分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3。
②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guān)部分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0。
③礦車的連接鉤環(huán)、插銷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6。
④水泵、水管、風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鉤、環(huán)、螺絲等)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