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用工具的計劃、發(fā)放及動態(tài)管理由機電科負責,并嚴格執(zhí)行設備綜合管理辦法。
2、使用單位根據(jù)原煤生產(chǎn)、進尺、完成情況和需求,需領用新的專用工具時,必須提前3-5天報出計劃,并經(jīng)分管礦長簽字。
3、專用工具中的煤電鉆每隊全年要配齊新鉆4臺,不足部分使用修復件。
4、專用工具的修復由機分廠負責,并對煤電鉆、潛水泵進行打號,凡修復的必須交回機電科設備庫。
5、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丟失、損壞專用工具者,則使用、檢修(非正常損壞或丟失)單位要原價賠償,所賠款沖減指標。
6、凡交機分廠的專用工具必須由使用單位到設備組登記,辦理消帳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