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主任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標準化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主任貫徹落實企業(yè)標準及質量標準化標準,做好工作質量、工程質量、現場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確保礦井達標驗收達標一級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
第2條 積極配合主任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3條 負責監(jiān)督檢查區(qū)隊八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獎罰工作,配合主任監(jiān)督糾察隊、質量標準化考核人員的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與處罰。
第4條 積極組織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5條 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提出具體建議。
第6條 協助主任保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7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yè)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8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9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型礦井管理條例》的其它有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
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
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3條 發(fā)現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的,未及時向主任提出建議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4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jiān)督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5條 未組織制定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影響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開展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進行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