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雙方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在工作現(xiàn)場交接班。
(2)交班者必須將當班情況及問題向接班者交待清楚,交班者能處理的問題應由交班者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匯報,并做好記錄。
(3)必須將本崗位的設備、材料、工具、器材、備品、配件等交接清楚。
(4)交接雙方應按正常巡回檢查路線和項目共同進行一次實地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填人交接班記錄中,并向領(lǐng)導匯報,以求得到盡快處理。
(5)交接雙方應共同操作絞車1次~2次,體驗絞車運行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交接班。
(6)接班者如認為一些重要安全問題未交代清楚,可以拒絕接班,但必須及時報告單位領(lǐng)導裁決;接班人員也不得無故拒絕接班。
(7)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酒后、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絞車操作工交待情況可不接班。
(8)接班者因故未按時到崗,交班者不得擅離崗位,應及時向領(lǐng)導匯報,經(jīng)同意后并做好善后處理,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9)雙方認為交接清楚后,應在交接班記錄上填寫清楚,雙方簽字后有效。
除絞車操作工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外,根據(jù)《煤礦機電設備質(zhì)量標準化標準》,要求提升絞車管理工作還應有要害場所管理制、干部上崗查崗制、操作規(guī)程等。
根據(jù)不同絞車情況,還應有巡回檢查制、設備維修包機制、提升鋼絲繩及連接裝置定期檢查制、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專業(yè)性的小絞車管理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