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貫通時放炮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
(2)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in(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
(3)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必須經(jīng)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龋咚節(jié)舛瘸迺r,必須立即處理。
(4)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對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瓦斯?jié)舛瘸迺r,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榷荚?%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
(5)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警戒人由班組長指派,并親自接送,警戒人未接到撤除警戒通知時,不得擅離崗位。
(6)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7)測量人員在巷道貫通前,必須勤給中、腰線,打眼工和爆破工要嚴格按中、腰線調(diào)正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8)貫通放炮前,要加固貫通地點支架,背好幫、頂,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頂埋人。
(9)距貫通地點5m內(nèi),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為進度的二倍,眼內(nèi)不準裝藥。在有瓦斯工作面,放炮前將探眼用炮泥封死。
(10)與停掘已久的巷道貫通時,應按上述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并在貫通前,嚴格檢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塵、積水、支架和頂板,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處理,否則不準貫通。
(11)按預測位置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