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設備防腐蝕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chǎn)設備遭受腐蝕和破壞,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證正常生產(chǎn),減少污染,改善操作環(huán)境,提高經(jīng)濟效益,制定本制度。
2、凡受生產(chǎn)工藝中的介質(zhì)、水、渣腐蝕的設備建筑物,必須逐步采用特殊的金屬材料、非金屬材料進行襯里、覆蓋、整體制造等手段進行防腐。
3、防腐蝕設備的范圍:搪瓷設備及管道、各種塑料設備及管道、塑料襯里設備、各種玻璃鋼設備、襯橡膠設備、石墨制品設備等均列為該范圍內(nèi)。
4、已有防腐蝕措施的設備不得任意取消或改動原防護措施,原措施不適當?shù)挠墒褂脝挝惶岢鲂碌姆栏g方案,經(jīng)設備部研究,生產(chǎn)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批準后方可修改原設備的防護措施。
5、防腐蝕設備的制造及購置,由使用單位報設備部匯總安排加工、外包加工或外購。
6、凡承擔設備施工的單位均應按圖施工,施工工藝應按有關部門所規(guī)定的規(guī)程進行,以保證施工質(zhì)量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7、所制的防腐設備需改動,必須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與設計者簽署改動意見方可,施工單位無權單方面改動。
8、制好的防腐蝕設備應由制造單位自檢合格后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按圖紙要求進行氣密性或壓力重力等項試驗,由設備部和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驗收,并記錄試驗數(shù)據(jù)。
9、使用車間應嚴格控制生產(chǎn)操作條件,所有防腐蝕設備不允許超負荷運行,如需改變操作條件,必須有相應的措施,經(jīng)設備部批準后,方可改動操作條件。
10、所有鋼制設備、管道均應結合檢修周期性的進行刷漆工作,設備及管道的刷漆應按化工部制定的規(guī)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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