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總臺帳工作,掌握設備庫存、備用、待修以及報廢情況。
第2條 負責參與新設備到貨質量、數量驗收、填寫驗收記錄或驗收報告,并建帳、建卡、分類、編號、刻號(補號)工作。
第3條 認真執(zhí)行設備購備購置計劃,做好新到設備和隨機工具備件技術文件的交接工作,并將完成進度,報有關領導和單位。
第4條 定期與財務科固定資產帳卡核對并保持一致。
第5條 負責辦理設備的調撥手續(xù)和出庫手續(xù),嚴格掌握低消耗設備的領取和低耗設備資金使用,做到發(fā)放使用合理。
第6條 定期統(tǒng)計在冊設備數量及時變更沖減。
第7條 驗收設備及刻號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操作,做到安全生產。
第8條 模范遵守設備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