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撲救初期火災所必需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完好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和重點要害部位的負責人要思想重視,切實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檢查、管理。
二、消防器材必須設專人負責保管。要保證消防器材不丟失,不損壞,并整潔好用。
三、各車間、各部位配備的消防器材,要擺放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或明顯、通風、便于取用的位置。
四、各車間的負責人要每周組織員工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擦拭、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滅火器壓力不夠、失效、破損等問題,要立即報告消防安全負責人,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
五、各類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部門、車間和個人除撲救火災外,一律不得私自動用,不準用于與消防工作無關的方面。
六、愛護消防器材是全廠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損壞。
七、滅火器一年維修一次。
八、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將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直至追究部門、車間、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對因過失造成消防器材損壞的,由當事人負責照價賠償。
(二)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個人,按如下規(guī)定進行罰款處理:(每次給以200元的經濟處罰) 1、對當事人處以80%的罰款。 2、對消防器材的車間管理責任人處以20%的罰款。
(三)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每周對全車間的消防器材維護、檢查、擦拭情況進行檢查,對消防器材不按照要求維護、擦拭、保養(yǎng)的直接給予車間管理人員1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