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門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以下情況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和違章吸煙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或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攔或被挪作他用的;
5、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和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三、以上隱患的消除改正情況,應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險隱患,消防工作職能部門安全保衛(wèi)部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部門安全責任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員、資金。
五、在火險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火險隱患整改完畢,應將情況記錄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人確認后存檔備查。
七、各部門對限期整改的火險隱患,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