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部門需臨時用電時應申請辦理“臨時用電審批表”一式兩份,報安全技術部審批,使用期為15天。如繼續(xù)使用由使用部門提前三天重新辦理手續(xù),前后兩次為30天,到期不再申請,由裝接電工拆除。
(二)手提行燈必須采用36伏以下的低壓行燈,金屬容器內和潮濕地帶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三)裝接使用的電氣接線板,統(tǒng)一由設備車間工具間編號、保管、借用,并做到定期檢查和記錄、確保安全使用,到期未經保養(yǎng)或損壞的,不準外借使用。
(四)臨時用電的范圍,為檢修、搶修用電及安裝施工用電和特殊原因用電。臨時用電分A、B兩類控制,A類為防火壓、B類為外防火壓。
(五)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氣施工、安裝規(guī)范。
(六)A類臨時用電使用的臨時電源,設備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火等級要求,或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七)臨時用電的單相與三相的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電纜。
(八)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5米,汽車通行的道路不得低于5米。嚴禁在樹上或手架上及其它臨時活動設施上架空臨時用電線路。
(九)臨時用電線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因客觀原因需放在地面時,必須使用電纜。穿越車道或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在地面的電纜不得有接駁口和破損。
(十)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要有防雨措施,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十一)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備配安全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一機一閘并進行保護。
(十二)供電單位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的,方可送電。
(十三)臨時用電按照誰用電誰負責,誰供電誰監(jiān)督的原則,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由用電單位及時處理,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否則,供電單位應暫停供電。
(十四)用電單位安裝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由持有有效電工證的作業(yè)人員,方可施工。
(十五)臨時用電的電源一側由供電單位接線,配出的臨時用電設施日常維護檢查由用電單位負責。
(十六)臨時用電的配電盤(箱)及其有關設備,不得隨意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生違章用電,供電單位應及時制止直至停止供電。
(十七)臨時用電結束后,應及時停止供電和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十八)本規(guī)定未啟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