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為切實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勞動部、勞安字(1990)16號文件《漏電保護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北京市總工會《手執(zhí)電動工具分類與合理選用》;北京市勞動局《在用電設備上安裝漏電開關》的通知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圍
1.1 各類手執(zhí)電動工具、手電鉆、電搬子、電改錐等;
1.2 各類成品或自制的接線板;
1.3 臨時線路的電器設備;
1.4 種類電器試驗、檢驗裝置;
1.5 潮濕的工作場所的各類電器設備;
1.6 移動式生活用品、如吸塵器等。
2 選用原則
2.1 選用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不超過30mA,在其他保護失效時可以做補充保護。
2.2 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根據(jù)保護范圍,人身設備安全和環(huán)境確定。
2.3 選用漏電保護器不應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運行。
2.4 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使用電源電壓、頻率、工作電流和短路分斷能力的要求。
2.5 其型號的選用應由單位電工根據(jù)上述要求和漏電保護器說明書的要求確定。
3 安裝
3.1 安裝時應檢查產品合格證、認證標志、試驗裝置等。
3.2 漏電保護器的保護范圍是獨立回路,不能與其他線路有電氣上的連接不能兩臺并聯(lián)使用。
3.3 不能在安裝保護器時撤掉接地或接零的保護措施,同時線路的零線也不能接入漏電保護器。
3.4 漏電保護器安裝完成應進行檢查,試驗按紐是否動作,方可投入使用。
4 漏電保護器的管理
4.1 各單位安全員、電工負責定期試驗、檢驗每月應進行一次。
4.2 各單位領用漏電保護器應有專人負責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
4.3 各單位應教育員工正確使用、愛護和保護漏電保護器的正常運行。
5 監(jiān)督與處罰
5.1 公司主管安全部室、安全員有權對使用單位進行檢查。
5.2 凡已加裝保護器的各類工具及設備必須在生產過程中同時使用,否則按違章作業(yè)處罰。
5.3 漏電保護器發(fā)生人為損壞、丟失,由責任人負責按原價賠償;
5.4 凡領用漏電保護器的單位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安裝。凡未按規(guī)定安裝的按違章作業(yè)處罰。因未及時安裝造成工傷事故追查領用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