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根據(jù)2004年開始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xiàn)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遵守合同的約定,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合同中約定的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要報送有關安全施工的資料,且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6、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任務
(1)正確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標準規(guī)程,保障施工安全;
(2)建立完善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度本項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組織安全教育,提供職工安全生產素質。
2、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3)編制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編制和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
(4)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檢查和協(xié)助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度;
(6)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7)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8)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
(9)施工前詳細說明制度;
(10)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11)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
(12)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登記制度;
(13)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14)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15)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6)安全事故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