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批示和決定。
(2)督促本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工長及班組長在各項目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工作,不違章指揮。
(3)組織制定或修訂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4)組織項目工程業(yè)務承包,確定安全工作的管理體制,明確各業(yè)務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5)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續(xù),認真做好專業(yè)隊和上崗人員安全教育,保證他們的健康和安全。
(6)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并監(jiān)督項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設備、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7)領導、組織施工現場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發(fā)現施工生產中不安全問題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8)不打折扣地提取和用好安全防護措施費,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實行工地安全達標。
(9)每天親臨現場巡查工地,發(fā)現問題通過整改指令書向安全主任工長或班組長交待。
(10)定期召開工地安全工作會,當進度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11)發(fā)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認真落實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訓。
(12)認真執(zhí)行本企業(yè)的領導和安全生產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和規(guī)定,對本項目的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13)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14)經常檢查生產現場和建筑物、機械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鋼管架、工夾具、原材料、成品、工作地點以及生活設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
(15)按時提出本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對措施項目的實施。
(16)制定和修訂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經施工科和質安科審查,提出意見,企業(yè)主管領導或安委會批準后負責執(zhí)行。
(17)經常對本項目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和技術教育,對新調入項目的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現場教育;對特種作業(yè)的工人,必須嚴格訓練,經考試合格,并持有操作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18)發(fā)生事故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報告,并協助企業(yè)領導和安全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登記和分析處理工作。
(19)開展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定期向安全第一責任人及總公司填報月度和季度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