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達月、季、年度施工計劃時,應同時下達安全指標和具體要求。計劃安排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均衡生產(chǎn)、文明施工,避免突擊趕工,增加不安全因素。
2、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負責編制和下達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消除不安全因素。
3、安排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計劃時,須執(zhí)行"三同時"原則,計劃中要同時安排防塵、防毒、防噪聲震動及安全設施等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所需資金,一并下達實施。
4、負責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溫等費用的發(fā)放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5、負責安全獎金和事故罰款按時撥款與收繳。事故罰款應建立專門賬戶,并由收繳單位用于安全獎勵,勞動保護宣傳和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