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不斷提高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yè)病和職業(yè)中毒等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總工程師、技術副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yè)環(huán)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
第五條:對于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拆除及基礎和附著的設計、孔洞臨邊防護等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對于結構復雜,作業(yè)危險性大,特性較強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煙囪、水塔及拆除工程,除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外,還應有設計計算和詳圖。
第七條:編制施工專項技術方案,必須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應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部技術、施工、安全等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質量要求、周圍環(huán)境、結構形式等進行策劃,并編制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負責人(項目部)編寫,分公司技術副經理審批,未經審批,不準施工。
第八條:專項技術方案審批后,必須遵照執(zhí)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書,審批簽認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項目經理)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向分項作業(yè)負責人(班組長)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專、兼職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施工安裝和生產的具體情況,要全面,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第十條:施工現場的架體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員、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安裝負責人共同驗收,確保符合標準、規(guī)范等要求,認真填寫驗收單,履行簽字手續(xù)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各項驗收單的填寫必須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內容應該量化、具體,存在問題必須在整改后重新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