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 213的規(guī)定。
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則由礦山企業(yè)自行編制。施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guī)定作業(yè),保證工程的規(guī)格質量。
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yè)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5.井下存在跑礦危險的作業(yè)點,應設置確保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
6.豎井梯子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8m;
——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錯開布置,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寬度不小于0.4m,梯蹬間距不大于0.3m;
——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完全隔開。
7.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寬度,不小于1.0m;
——有效凈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為10°~15°時,設人行踏步;15°~35°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時,設梯子;
——有軌運輸的斜并,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
8.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7m;
——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0.8m;
——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0m:
——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
——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
9.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
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