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yè)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中的“帶儲存設施的”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二款“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中的“儲存設施”是否相同概念?加油站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是否需要進行評審?
您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所稱“儲存設施”概念是相同的。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若某加油站經確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情形。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該加油站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