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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有:管理人員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yè)、關鍵工序的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 調(diào)崗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條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項目經(jīng)理和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應參加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組織的三類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 項目的其他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設單位、鐵路局)的要求,參加崗位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