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
本章主要規(guī)定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許可和安全監(jiān)察職權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等。為了正確了解和學習本章的規(guī)定,下面就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案件移送等有關問題加以簡單論述:
一、法律責任
法律規(guī)范是一種行為規(guī)則,違反了這種行為規(guī)范,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義務,就要引起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責任,它通常表現(xiàn)為違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法律責任是法律不可分割的屬性,法律規(guī)范如果缺乏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就難以在實際生活中被普遍遵守。法律責任一般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1)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違反了法律規(guī)范,實施了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也只能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適用。(2)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受到法律制裁這一結果,沒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法律規(guī)范也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只有通過這種制裁,才能夠使行為人放棄實施某種違法行為,才能對人們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從而達到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在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行,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一定法律后果,從而保證法律的執(zhí)行。這種國家強制力來自于國家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
法律責任,按其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具體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下面就行為人違法本法規(guī)定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加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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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民事責任,亦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責任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主體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則》第43條中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因為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民事義務受法律約束,一方主體不履行義務會侵害另一方主體的權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權利也是違反自己應承擔的義務,無論不履行義務還是侵權,都是違反民事義務和是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就其實質而言,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民法上規(guī)定的保護權利的救濟措施。民事責任制度在法律關系中上一個重要的問題。沒有民事責任,民事義務的約束性就得不到體現(xiàn),民事權利的保護也就不能實現(xiàn)。因此,民事責任制度對于預防民事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無不具有重要意義。
事責任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民事義務包括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義務和公民、法人之間依法約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民事義務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民事主體都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民事義務,就不會發(fā)生違反義務的行為,自然也就不發(fā)生民事責任。(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是財產法律關系,違反民事義務往往給對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而且不法行為人用以承擔責任的財產一般是給予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也包括人身法律關系,運用民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也是多樣的,因此民事責任不限于財產責任,也包括一些非財產責任,例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3)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為目的。民事責任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圍,一般應與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一致,這樣才能切實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使受損害的權利得到恢復。另一方面,與民法調整方面法的平等和等價有償相一致,民事責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懲罰性,而只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原先的財產和精神狀況,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4)民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在我國古代,由于重刑輕民、民刑不分,有關現(xiàn)代意義上的民事問題往往用刑事手段處理,因此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不分,基本上不存在獨立的民事責任。現(xiàn)代民法已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民事責任也就成了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它既不能為其他法律責任所代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既然是一種法律責任,就必須具有強制性。違反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自覺承擔民事責任的。
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違法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侵害他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權利人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就是對其侵害的權利的補救方法,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不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guī)定,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如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復原狀;(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應當指出,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同樣是獨立的法律責任。違反民事法規(guī)的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其他部門法的法規(guī),如刑事和行政法規(guī)等。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把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混淆,相替代。對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需要追究在其他部門法上的責任的,應當同時追究其有關的非民事法律責任。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后果,并且這種違法行為沒有超出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違法限度。第二,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這種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行政執(zhí)法部門)來決定和實施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非經法律特別許可或者行政機關授權,不得實施行政制裁。第 三,行政責任具有懲罰性、懲戒性。對違法行為人施以行政制裁,具有懲罰性質。它不同于民事責任,不具有等價有償性質,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損害為前提,也不以對他人的損害進行補償為目的。追究行政責任、實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以達到使其不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般說來,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義務,它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態(tài)。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禁止的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要求的必須履行的行為。第二,這種違法行為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第三,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第四,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行政責任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自然人只有達到了法定責任年齡并且具備責任能力時,才能成為法律責任的主體,才能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1、處分
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jù)法律或者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2005年通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處分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從行政處分主體上看,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家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的處分;二是,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對所屬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其內部規(guī)章制度而給予的紀律處分。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生產經營單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內部規(guī)章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也應當屬于行政處分的內容,歸屬于行政責任的范疇,不應當將其從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中抽取出去,單獨視為一種紀律責任而不認為是一種違法后果。
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行為的后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否則,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分。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只有當二者構成一定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同屬行政責任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直接后果。但二者之間也有區(qū)別:
?。?)二者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職工。
?。?)二者的依據(jù)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政處分的依據(jù)是法律、法規(guī)和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則主要是按照《公務員法》以及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
?。?)二者的救濟措施不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二者的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行為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給予違法行為人取消其生產、經營資格的處罰,這是相當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違法行為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的喪失。
吊銷許可證屬于行為罰,是對經許可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的取消其從事從業(yè)資格的處罰。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某種特定范圍內的從業(yè)資格必須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許可,否則不得從事此項活動。取消其從業(yè)資格,意味著其此項行為能力的消失。
責令停業(yè)整頓屬于一種行為罰,是指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從而限制或者剝奪其生產、經營能力的一種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屬于財產罰,是指行政執(zhí)法部門將違法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處罰。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而獲得的實物和貨幣收入,其本身并不是違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對違法所得的沒收,本質上是一種追繳。
罰款屬于財產罰,是指行政執(zhí)法部門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從而依剝奪違法行為人一定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是一種適用廣泛的行政處罰形式,因此,對罰款應當有比較規(guī)范的程序和明確額度并依法嚴格進行。執(zhí)行罰款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如數(shù)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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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guī)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都要承擔由于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系列關于刑法的補充規(guī)定。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刑事責任,表現(xiàn)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而給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對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對犯罪者財產的制裁)。這種制裁即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事處罰,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
刑事責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第二,刑事責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刑事裁決一經生效,就由司法機關強制執(zhí)行。第三,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比負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必須給予刑罰制裁。第四,刑事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剝奪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財產罰、政治權利罰只是附加刑。
行為人只有實施了違法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有構成犯罪,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是否構成犯罪是確定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一般來說,對犯罪主體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分類:一是從主體的自然屬性上分,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我國刑法中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主體。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單位主體在我國刑法中則不具有普遍意義,主要以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為限。二是從法律屬性上專門對自然人主體進行分類,犯罪主體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是構成自然人犯罪的主體的必備條件,其中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除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外還要求具有特定的職務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瀆職罪,其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其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生產經營單位、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第二,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在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它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和犯罪的目的、動機。
罪過是一切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它包括認識方面和意志方面兩類因素。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組合,構成罪過的兩種表現(xiàn)形式——故意和過失。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從內涵上看,犯罪的故意包含兩項內容:一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種“明知”的心理狀態(tài)屬于心理學上所講的認識方面的因素,也就是意識方面的因素;二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種“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屬于心理學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實施危害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方面的因素,才能認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構成犯罪。刑法上又把犯罪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刑法上又把犯罪的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類型。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
第三,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說明犯罪的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的方式、方法、時間、動機、地點等。犯罪的客觀方面在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它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之一;(2)它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以及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tài)的重要界限;(3)它是分析和認定犯罪主觀要件的重要依據(jù);(4)它是量刑的重要尺度。
我國刑法所懲治的犯罪,首先是行為人的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特定的危害行為,是我國刑法中犯罪的客觀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它在每個犯罪構成中都居于核心的地位。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是指由人的故意或過失心理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從主觀上看,這是行為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從主觀上看,這是表現(xiàn)人的意志或者意識的行為,歸納起來,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xiàn)形式。所謂作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所實施的我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刑法規(guī)定不得去做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即刑法規(guī)定必須做而沒有做的行為。
第四,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之一。某種行為,如果沒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種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就不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上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三種: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整體;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體是指某一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亦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犯罪的直接客體揭示了具體犯罪所侵犯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該犯罪社會危害性的程度。研究犯罪的直接客體,對于區(qū)分各種具體犯罪的界限,量刑中決定刑罰的輕重,均具有重要意義。正因為犯罪的直接客體是犯罪客體的重點,也是我國司法實務憑借客體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因此,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的直接客體又作了進一步的分類。根據(jù)具體犯罪行為危害具體社會關系數(shù)量的多少,犯罪的直接客體可以劃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一般而言,一種犯罪行為只直接侵犯一種具體社會關系,如殺人罪、詐騙罪。這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即為簡單客體,或稱單一客體。但是,有的犯罪行為直接侵犯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系,如搶劫罪,不僅直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這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即為復雜客體,或稱多重客體。
正確理解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有助于區(qū)分罪與非罪;二是有助于區(qū)分此罪與彼罪;三是有助于正確地裁量刑罰;四是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概念相近,但并不相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在社會和國家面前所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是實施刑罰的前提;而刑罰則是刑事責任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人實施懲罰和教育改造、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警戒其他人實施犯罪的制裁措施。簡而言之,負刑事責任的人不一定必然受到刑罰制裁,例如具備法定不予刑事追究情節(jié)的違法行為人,就不承擔刑罰處罰。反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也就必然要負刑事責任。
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jù)。從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來講,凡達到法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實施了故意或者過失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從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來講,犯罪人因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并且達到了犯罪的嚴重程度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力。基于對行政權力天然擴張性的防范以及防止實踐中因行政執(zhí)法人員個人業(yè)務能力、認知水平、法律素養(yǎng)等差異以及外部因素干擾,導致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濫用,需要出臺相關的處罰裁量基準,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和規(guī)范。本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重罰款的幅度較大,相應的處罰裁量權也會很大,為此特別強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構建,規(guī)范適用本法的行政處罰行為。
構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原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對于違法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主客觀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jù)以及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構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需要考慮四個部分的內容:
1、法律規(guī)則的確定
法律規(guī)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guī)范,在邏輯上一般由行為模式和相應的法律后果組成。法律規(guī)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guī)則的表現(xiàn)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guī)定法律規(guī)則,也不是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guī)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guī)則。兩者之間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一個完整的法律規(guī)則由多個法律條文來表述;(2)法律規(guī)則的內容由不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guī)則或其要素;(4)法律條文僅規(guī)定法律規(guī)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規(guī)則的確定就是從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將相應的法律規(guī)則剝離出來。
2、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之間的邏輯關系,即用以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法律規(guī)則的邏輯模型(以下簡稱法律規(guī)則邏輯模型)
為表述清楚行為模式(勿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否定的后果)之間較為復雜的邏輯關系,我們將行為模式中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各類情節(jié)稱為裁量情節(jié),不同的裁量情節(jié)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從而明確行為模式于法律后果之間的邏輯關系。從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fā),我們可以看到在一般情況下,將裁量情節(jié)劃分為從輕減輕、從重和即不從輕也不從重三種情況,法律后果劃分為對應從輕、從重、一般三檔,較為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
3、行為模式(勿為模式)的分類和細化
行為模式的裁量情節(jié)分為從輕、從重兩大類。每一類中又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第二種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第三種是遵循立法精神,從實際工作出發(fā),可以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4、法律后果的分類和細化。
法律后果可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大類。根據(jù)相關法律理論,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給予罰款基數(shù)以下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或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般處罰罰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確定罰款數(shù)額。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
程序公正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為了規(guī)范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程序,保障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于2011年7月1日實施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總局令137號)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guī)定》(總局令138號)對質監(jiān)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根據(jù)137、138號令的規(guī)定,質監(jiān)行政處罰主要包括:案源管理、前置核查、立案、調查取證、初審、集體審理、告知(聽證)、決定、執(zhí)行等的程序。
案源管理。質監(jiān)行政處罰案件案源主要有:監(jiān)督檢查、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交、兄弟單位請求協(xié)辦等。對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交、上級交辦的案件應按要求統(tǒng)一扎口管理,并及時回復、匯報或報告。如口頭回復必須使用錄音電話并保留證據(jù),書面或電子回復則要備份存檔。
前置核查。前置核查應當制定核查方案:案件主辦人依據(jù)掌握的線索,梳理前置核查內容。包括:企業(yè)狀況,產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添加劑相關情況,執(zhí)行標準,抽樣送檢等,研判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及對策;要確定核查重點;進行合理的人員分工;提出核查要求:確定線索的真?zhèn)巍⒈M可能與線索提供者溝通、依據(jù)需要尋求技術支持等;明確保障措施:技術、法律、裝備器材、人力等。前置核查是立案與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要圍繞核查目的,突出可能情況的研判及對策、核查內容和方法。
立案。案件主辦人依據(jù)前置核查情況填寫《立案審批表》,報領導批準后立案。
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基本過程和關鍵步驟。要按照依法、及時、全面客觀、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現(xiàn)場檢查、調查詢問、抽樣取證、檢驗檢測等手段,收集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lián)、合法、真實(客觀)的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證據(jù)的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不同種類的證據(jù)有不同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區(qū)分對待。
初審。案審會辦公室對案件承辦機構認定的違法事實及處罰意見等進行認真審查復核。對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條文不準的案件,應當退回原調查人員補充完善。對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填寫《初審意見表》,報案審委集體審定。
集體審理。對案審辦提交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罰款數(shù)額較大的決定或者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案審會委員進行集體審理;除上述情形外的案件視為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案件審理嚴格按照案件審理規(guī)定組織實施,要嚴格落實案審會議程序規(guī)定,堅持全面審查。
告知(聽證)。按照審理結論及時進行處罰告知。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如確需改變原告知結果的,需再次案審,再次告知。有條件的部門案件審理和告知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告知環(huán)節(jié),當事人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救濟?!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決定。如當事人對于告知的擬處罰結果無異議的,執(zhí)法機關當依此制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日內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
執(zhí)行。案件主辦人在決定書送達生效后,應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并將履行情況報分管領導。如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的,應及時進行履行催告。仍不能執(zhí)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案件移送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涉嫌犯罪行政違法案件的移送(以下簡稱案件移送)是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xiàn)違法事實情節(jié)嚴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及有關材料,并依法終止行政案件辦理的過程。
(一)關于案件移送標準的實踐把握
首先,要看行政違法行為性質與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犯罪行為相符,只對性質相符的違法行為考慮是否移送,不相符的不予移送。
其次,是否屬于應當及時移送的案件。對于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危險性大、屢次處罰不改、數(shù)額巨大、其他情節(jié)惡劣、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情節(jié)嚴重的案件,不管其是否已查明行為具有主觀故意,都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再次,對于不屬于上述“應當及時移送的案件”以外的,情節(jié)嚴重的案件,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已查明具有主觀故意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不具有主觀故意的,不予移送,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決定是否行政處罰與如何行政處罰。對于是否具有主觀故意難以查明的,可以將情況通報司法機關,也可以會商司法機關,在司法機關有明確的意見之前,不停止行政程序的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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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移送的提出:案件承辦機構或者人員、案件審理機構或者人員;案件審理委員會委員。
2、案件移送的審批: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行政機關有關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3、案件移送的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現(xiàn)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等主要證據(jù)及證據(jù)清單,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4、移送案件的交接與交付:兩名以上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案件移送一般采用當場交接,應當要求接收人員與單位簽收或者出具收件證明。同級公安機關拒絕接收、拒絕簽收或者出具收件證明的,不得交付移送材料,并作好記錄。行政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申訴或者反應情況。交接未完成的,不終止行政案件的辦理。
(三)案件移送的后續(xù)處置
1、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的處置:涉案物品的交接原則上當場清點交接,行政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不能當場交接的,以指示涉案物品存放地點并交付涉案物品清單視為交接。行政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當場清點交接,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2、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救濟與處置:行政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移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建議追究行政責任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重新立案,并結合案件事實、司法機關的認定和理由、進一步調查的情況等,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3、已追究刑事責任后的處置: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處罰并生效,犯罪單位或者個人原取得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系統(tǒng)管理的許可證、資格證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司法判決認定的事實,結合有關情況,依法吊銷許可證、資格證,或者依法提請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吊銷許可證、資格證,也可以建議其他部門吊銷相應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