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實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屬于本法調整的范圍的規(guī)定和即受本法又受其他有關法律調整的范圍的規(guī)定。
一、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軍事裝備使用的特種設備、核設施使用的特種設備、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由于其特殊性,因此涉及其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二、鐵路機車使用的特種設備、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種設備、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鐵路機車”指:鐵路運動運輸車輛的牽引部分。“海上設施”指:海上作業(yè)的設施,如海上平臺,但不包括碼頭。“礦山井下”指:各類礦山井下,不包括礦井地面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指:列入國務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且可能接觸到民用航空器的擺渡車、牽引車等,但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和候機場所使用的場(廠)內機動專用機動車輛。
三、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