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1屆會議以第MSC.456(101)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修正案,以第MSC.457(101)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以下簡稱《消防安全規(guī)則》)修正案,以第MSC.458(101)號決議通過了《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國際安全規(guī)則》(以下簡稱《氣體燃料規(guī)則》)修正案,并以第MSC.459(101)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救生設備規(guī)則》(以下簡稱《救設規(guī)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2屆會議以第MSC.474(102)號決議通過了《安全公約》修正案,以第MSC.475(102)號決議通過了《氣體燃料規(guī)則》修正案,并以第MSC.476(102)號決議《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以下簡稱《國際氣體船規(guī)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3屆會議以第MSC.482(103)號決議通過了《安全公約》修正案,以第MSC.484(103)號決議通過了《消防安全規(guī)則》修正案,并以第MSC.485(103)號決議通過了《救設規(guī)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4屆會議以第MSC.491(104)號決議通過了《<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 年議定書》(以下簡稱《<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并以第MSC.492(104)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氣體船規(guī)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5屆會議以第MSC.496(105)號決議通過了《安全公約》修正案,以第MSC.497(105)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以第MSC.498(105)號決議通過了《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guī)則》修正案,以第MSC.499(105)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guī)則》修正案,以第MSC.500(105)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guī)則》修正案,并以第MSC.501(105)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第78屆會議以第MEPC.343(78)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并以第MEPC.344(78)號決議通過了《防污公約》附則II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便利運輸委員會第46屆會議以第FAL.14(46)號決議通過了《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以下簡稱“《便運公約》”)修正案。
依照《安全公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防污公約》和《便運公約》相關規(guī)定,第MEPC.344(78)號決議已于2023年5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第MSC.500(105)號決議已于2023年6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第MSC.456(101)號決議、第MSC.457(101)號決議、第MSC.458(101)號決議、第MSC.459(101)號決議、第MSC.474(102)號決議、第MSC.475(102)號決議、第MSC.476(102)號決議、第MSC.482(103)號決議、第MSC.484(103)號決議、第MSC.485(103)號決議、第MSC.491(104)號決議、第MSC.492(104)號決議、第MSC.496(105)號決議、第MSC.497(105)號決議、第MSC.498(105)號決議、第MSC.499(105)號決議、第MSC.500(105)號決議和第MEPC.343(78)號決議已于2023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第FAL.14(46)號決議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防污公約》和《便運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