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運輸各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委員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xiàn)將《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抄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jiān)察組。
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交通運輸國際交流與合作,規(guī)范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以下簡稱標準外文版)是指交通運輸領域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翻譯為外文語種的譯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領域的標準外文版立項、翻譯、審查和發(fā)布工作。
國家標準按國家標準外文版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以下簡稱部科技司)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除外)外文版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以下分別簡稱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管理工作。部科技司、部公路局、部水運局以下統(tǒng)稱標準管理部門。
交通運輸部有關業(yè)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業(yè)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yè)領域標準外文版的業(yè)務指導。
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組織本專業(yè)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審查。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標準管理部門、業(yè)務管理部門及標委會等組織有關單位提出標準外文版項目建議,編制標準外文版立項申請材料。
等同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技術標準,原則上不制定外文版。
第六條?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yè)務管理部門根據交通運輸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實際需求,對項目建議進行審查和評估。行業(yè)標準外文版項目納入行業(yè)年度標準化計劃,由交通運輸部批準下達;國家標準外文版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
從計劃下達到完成報批,外文版項目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七條?鼓勵根據需求同步開展標準制修訂與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八條?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提出標準外文版項目建議或承擔翻譯工作。
第三章 翻? 譯
第九條?承擔標準外文版計劃的翻譯單位(以下簡稱翻譯單位)應組建翻譯組,并確定一名主譯,負責組織開展標準翻譯工作。
翻譯組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驗,熟悉標準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擬翻譯標準的中文版;
(二)有豐富的交通運輸相關專業(yè)翻譯經驗;
(三)掌握標準編寫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鼓勵翻譯單位與專業(yè)性翻譯機構合作開展翻譯工作。
第十一條?翻譯單位應在計劃下達后兩個月內完成工作大綱的編制,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工作大綱應包括:
(一)翻譯組成員及分工;
(二)翻譯工作方法及進度計劃;
(三)翻譯質量保證制度及程序;
(四)翻譯專業(yè)技術詞匯的選詞原則;
(五)梳理的中文版標準擬刪減、改動或擬增加譯注的情況等。
第十二條 標準翻譯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忠實原文,完整、準確地表達原文信息;
(二)術語統(tǒng)一,符合目標語言的行業(yè)、專業(yè)通用標準或習慣,并前后一致;對較難詞、句的翻譯,可加注釋;
行文清晰易懂,符合目標語言文字規(guī)范和表達習慣等。
第十三條 標準外文版翻譯完成后,翻譯單位應組織不少于2名具有深厚專業(yè)背景和語言功底的專家進行統(tǒng)審。統(tǒng)審專家應認真負責,逐條統(tǒng)審。翻譯單位應匯總專家意見,并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報送標委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分別報送部公路局、部水運局。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四條 標委會應組建審查專家組對標準外文版進行審查。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分別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
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
審查專家組不少于5人,應包含技術和語言專家。其中,語言專家1~2名,技術專家應具備第九條要求的條件。當翻譯單位不為中文版主編單位時,審查專家應包括中文版主要編寫人員1名。審查應確定一名主審,負責技術把關、問題協(xié)調等。標準翻譯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第十五條 標委會至少應在會議審查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審查通知及審查材料提交審查專家。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材料由翻譯單位提交審查專家。審查材料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送審稿;
(二)標準翻譯工作情況說明;
(三)統(tǒng)審專家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四)工作大綱;
(五)標準中文版。
第十六條?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送審稿是否與中文版的結構一致、內容完整;
(二)內容是否準確,術語和符號是否統(tǒng)一,數(shù)值、公式、圖表、計量單位等是否正確;
(三)語法和修辭是否正確,用語是否恰當;
(四)增加的注釋是否合理;
(五)譯本編寫格式和表述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第十七條 審查專家組一致同意后方可通過審查,未通過審查的,翻譯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請審查。
審查應形成審查紀要,明確審查結論和送審稿的主要修改內容,并附簽名的審查專家和參會人員名單。審查紀要應包括審查過程、主要問題及處理、遺留問題及下一階段工作建議等。專家意見應單獨匯總。
第十八條?通過審查的標準外文版,翻譯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意見完成標準外文版報批稿,并按照要求將報批材料報送標委會。標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材料的復核和報批工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審查工作完成后,翻譯單位按前述要求向部公路局、部水運局報送材料。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外文版報批稿;
(二)標準翻譯工作情況說明;
(三)審查紀要、審查專家和參會人員名單;
(四)審查專家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五)統(tǒng)審專家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六)工作大綱;
(七)標準中文版。
第十九條?部交通標準審查組、出版機構應按《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管理規(guī)定》有關要求分別對報批材料開展形式審查和出版校核,報標準管理部門。
第五章 發(fā)? 布
第二十條 標準管理部門會同業(yè)務管理部門進行發(fā)布審查。審查通過后,行業(yè)標準外文版由交通運輸部批準發(fā)布,國家標準外文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布。行業(yè)標準外文版發(fā)布后按有關規(guī)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標準外文版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出版機構出版發(fā)行,并對出版印刷質量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標準外文版與標準中文版出現(xiàn)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中文版修訂時,應及時組織相應的標準外文版的修訂。標準中文版廢止時,相應的標準外文版應同步廢止。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計量技術規(guī)范的外文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和相關規(guī)定,參照本辦法分別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標準外文版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