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執(zhí)行中國政府關于對海上設施實施技術監(jiān)督檢驗的規(guī)定,以:
(1)保證海上人命及財產安全;
(2)促進海上交通安全;
(3)防止海洋環(huán)境污染;
特制定本辦法。
1.2海上設施包括:鋼質或混凝土固定平臺、浮式油氣處理及貯存裝置、海上輸油氣碼頭、單點系泊裝置、海底管道系統(tǒng)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動式結構物和裝置。
1.3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作業(yè)的海上設施,均應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簡稱國家船檢局)或其授權的檢驗機構所進行的技術監(jiān)督檢驗(即法定檢驗)。
對石油專用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由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進行。
1.4本辦法所稱對海上設施的法定檢驗,包含海上設施的建造檢驗和建造后檢驗,其檢驗范圍如下:
(1)結構;
(2)機械設備及系統(tǒng);
(3)電氣設備;
(4)居住艙室;
(5)消防;
(6)救生設備;
(7)信號設備;
(8)無線電通訊設備;
(9)錨泊設備和系泊設備;
(10)直升機甲板設施;
(11)起重機;
(12)防污染設備;
(13)受壓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裝置。
1.5國家船舶局可授權中國船級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檢驗項目。
2.建造檢驗
2.1建造檢驗的程序如下:
(1)申請;
(2)設計標準適用性認可;
(3)設計認可;
(4)材料和設備認可;
(5)現(xiàn)場檢驗;
(6)發(fā)證。
2.2申請
2.2.1凡欲安裝在中國管轄海域內使用的海上設施,均應由其業(yè)主或作業(yè)者申請國家船檢局進行法定檢驗。
2.2.2提交法定檢驗申請書的時間,應不遲于該設施詳細設計開始之前3個月。
2.2.3申請書應直接提交給國家船檢局或其下屬分局。
2.2.4申請書用中文或英文書寫,其主要內容見附件。
2.3設計標準適用性認可
2.3.1海上設施的設計,應滿足下列現(xiàn)行規(guī)則和規(guī)定的要求:
(1)國家船檢局頒布的有關海上設施的安全規(guī)則,即:
——海上平臺安全規(guī)則;
——海上浮式油氣處理及貯存裝置安全規(guī)則;
——單點系泊裝置安全規(guī)則;
——海底管道系統(tǒng)安全規(guī)則。
(2)中國政府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頒布的海上設施標志信號的規(guī)定。
(3)中國政府海洋環(huán)境主管部門頒布的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fā)污染海洋環(huán)境的規(guī)定。
2.3.2除上述2.3.1款的規(guī)定外,可選用國際通用標準和規(guī)范。
2.3.3在選定了主要設計標準后,申請人應將設計標準目錄提交國家船檢局認可,同時應提交設計標準選用說明或安全評價報告。
2.3.4國家船檢局將對設計標準的適用性予以評價和認可,并在認可后向申請人簽發(fā)“設計標準適用性認可通知書”。
2.4設計認可(詳細設計)
2.4.1海上設施與1.4條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應提交國家船檢局審查認可。
上述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均應提交一式三份,經國家船檢局審查認可后,直接退給申請人一份。必要時,國家船檢局可派員在申請人要求的地點,結合設計工作進行適當?shù)膶張D。
2.4.2如海上設施的業(yè)主或作業(yè)者還聘請中國船級社或與中國船級社有技術合作關系的其它檢驗機構對海上設施進行入級/簽證檢驗,則法定檢驗的設計認可按下述方式進行:
(1)1.4條(4)至(13)諸項的設計文件、圖紙,直接提交國家船檢局一式三份,經其審查認可后,直接退給申請人一份。
(2)1.4條(1)至(3)諸項的設計文件,圖紙可直接提交給負責其入級/鑒證檢驗的檢驗機構審查認可。申請人應將一套經該檢驗機構批準、蓋章并附有審圖意見的上述設計、計算文件、圖紙?zhí)峤粐掖瑱z局核備。
如必要,國家船檢局將在上述審圖過程中進行重點確認性復核,并簽發(fā)相應的認可通知。
2.4.3全部設計認可工作結束后,國家船檢局將簽發(fā)”設計認可證書”。
2.5材料和設備認可
2.5.1本辦法1.4條范圍內的主要材料和設備應獲得國家船檢局的認可。
2.5.2申請人確定了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后,應將其清單提交國家船檢局。
一般情況下,國家船檢局接受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或認可的入級/鑒證檢驗機構頒發(fā)的材料和設備證書。
根據各工程的具體情況,國家船檢局將通知申請人提供某些材料和設備的設計、制造標準、證書等文件的復印件;或派檢驗人員赴有關制造廠進行確認性檢驗或試驗,并對該材料或設備簽發(fā)認可證書。
2.6現(xiàn)場檢驗(陸上建造和海上安裝)
2.6.1申請人應及時申請國家船檢局在海上設施的制造和安裝階段派駐檢驗人員進行現(xiàn)場檢驗。
2.6.2在2.4.1款情況下,現(xiàn)場檢驗的主內容是:
(1)制造及安裝過程中質量管理程序的審核。
(2)焊工及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審核。
(3)復核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證書。
(4)審核材料試驗規(guī)程,焊接規(guī)程及無損檢測規(guī)程。
(5)重要構件的裝配及焊接檢驗。
(6)對海上安裝使用的起重船、鋪管船等專用船舶及設備進行作業(yè)前的檢驗。
(7)本辦法1.4條范圍內的主要項目的安裝檢驗及其試驗。
(8)涂裝、防腐及其它項目的檢驗。
2.6.3在2.4.2款情況下,國家船檢局派駐現(xiàn)場的檢驗人員將對2.6.2款中的項目進行復核和確認性檢驗。
2.6.4國家船檢局派駐現(xiàn)場的檢驗人員對制造或安裝質量表示滿意后,將簽發(fā)“建造檢驗合格證書”。
2.7證書
2.7.1國家船檢局完成設計標準認可、設計認可、材料和設備認可和現(xiàn)場檢驗后,最終將根據海上設施的類型簽發(fā)相應的證書,并向申請人提供正、副本各一套。
關于證書的具體規(guī)定見相應的安全規(guī)則。
3.建造后檢驗
3.1凡符合本辦法1.3條的海上設施,在其作業(yè)期間,均應接受國家船檢局進行的建造后檢驗,以保持證書的有效性。
3.2海上設施的建造后檢驗,按相應的安全規(guī)則中的要求進行。
4.費用
4.1申請人應按照國家船檢局的規(guī)定支付為完成各項法定檢驗所需的檢驗費(即建造檢驗費,材料和設備檢驗費和建造后檢驗費)和檢驗人員差旅費用。
4.2建造檢驗費按附表1計算(附表略)
4.3材料和設備檢驗費按本局有關規(guī)定收取
4.4建造后檢驗費
(1)年度檢驗費:建造檢驗費的5%。
(2)特別檢驗費:建造檢驗費的10%。
(3)水下檢驗和臨時檢驗:按檢驗的工作范圍確定。
4.5檢驗人員為進行檢驗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費及通訊聯(lián)系費等按實際情況收取。
4.6建造檢驗費按下列階段分期支付:
(1)接到“設計認可證書”后,支付全部費用的30%。
(2)接到第一份建造檢驗合格證書后,支付全部費用的40%。
(3)接到最終證書后,支付所余費用。
4.7全部費用均向國家船檢局(北京)支付。
銀行帳號: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yè)部71401000
5.申請人的義務
5.1申請人有義務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并接受法定檢驗。
5.2申請人有義務按國家船檢局的規(guī)定支付各項費用和提供工作便利條件。
5.3申請人有義務協(xié)助國家船檢局的檢驗人員抵達檢驗現(xiàn)場辦理必要的手續(xù)。
6.生效
6.1本實施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自1987年7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