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內航線海上救助打撈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海上救助打撈收費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專業(yè)救助打撈機構(以下簡稱救助人)在我國沿海水域對國內航線的船舶實施的各類救助、打撈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機具設備或提供勞務等業(yè)務,按本辦法和所附國內航線救助打撈費率表(以下簡稱費率表)收取費用和報酬。
第三條 簽訂“無效果-無報酬”契約的救助。救助無效果的,救助人無權取得救助報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辦法和費率表計算各項費用外,確定救助費用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救助的效果;
(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員、船上的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遭受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方面的專業(yè)技術能力和所做的努力;
(四)救助人消耗的時間,支付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五)救助人承擔的風險;
(六)救助工作的及時性;
(七)救助船舶和設備有效性,處于準備使用的狀態(tài)和價值;
(八)獲救財產(chǎn)的價值。
除強制救助和防止或減少環(huán)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獲救財產(chǎn)的總價值。
救助人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別補償。
第四條 救助人在執(zhí)行下列任務時,除按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應加收風險費:
(一)港航監(jiān)督部門責令強制打撈,并要求委托救撈機構迅速施工的打撈工程;
(二)險惡海區(qū)、海況下的打撈工程;
(三)打撈油船和其他載有危險品的船舶;
(四)搜尋和打撈危險品和工程;
(五)其他有風險的特殊工程。
第五條 風險費可根據(jù)風險的性質(責任風險、經(jīng)濟風險、財產(chǎn)風險)和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撈費額的10%~50%收取。
第六條 救助打撈已破損、沉沒的船舶,其油污責任保險由船東負責。
第七條 正常航行的船舶請求出動救助船舶接送人員時,按本辦法和費率計費。
第八條 發(fā)生其他未列入本辦法和所附費率表的收費項目時,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九條 獲救財產(chǎn)(船、貨、燃油和運費)在轉移前需付清救助打撈費用(報酬)或提供擔保。否則,救助人可留置獲救財產(chǎn)。
第十條 對被救財產(chǎn)收費和其他工程收費遇有爭議時,應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和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救助打撈機構可根據(jù)本辦法對費率表進行補充,并報交通部批準。重大項目需報國家物價局批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和費率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計費說明
一、救助拖船:以元/千瓦小時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備車時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車時止。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
二、救撈工程駁: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做施工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工作時間的燃料費和執(zhí)行工程時臨時增加的機械設備和施工人員的人工費。其中“芝罘島”號已包括基本船員的人工費。
三、自航打撈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備車時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車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不包括航行時間的燃料費和施工人員的人工費。
四、駁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拖船費和執(zhí)行工程時增加機械設備和工程人員等費用。
五、輔助船: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非機動輔助船未包括拖船費。
六、浮吊:
1、計費時間自停泊地做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
2、以元/艘天為計費單位。
3、停泊期間(包括調遣),按工作艘天費率的50%計費。
4、索具費:除按額定吊重所配索具以內(大力號系指1000噸吊重),對超過長、超限的被吊物件需加收主鉤以下的工、索具費用(被吊物貨方自配者除外)。
5、此費率中未包括拖船費。
6、被吊物件的海上貨物保險及檢定費用由貨方負擔;工程保險費及第三者賠償由租船人負擔。
七、人工費:以元/工日為計費單位。每工日按八小時計算,工作不足四小時按半工時計,四小時以上不足八小時按八小時計(即按一個工日計)。夜間(1700至翌日0800)作業(yè),每小時增加50%的工日費率。節(jié)假日另加100%的工日費率。計費起迄時間自施工前準備工作時起至施工完畢返回原基地時止。
八、打撈浮筒:以元/只天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拖離原泊地時起至返回原泊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此費率未包括拖船費、人工費、浮筒鋼纜、空氣壓縮機、充氣皮管、附屬工、索具等費用。
九、救撈機械設備:按不同種類分別以元/臺天、元/只天等為計費單位。計費時間自準備工作時起至返回原基地時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此費率未包括工作燃料費。非固定在船舶上的機械設備,未包括調遣費、人工費、燃料費、電力費、出庫入庫搬運費及使用時的材料費。
十、救撈配套工具:以元/套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計費時間同“九”。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調遣費、搬運費、使用時的有關材料費以及重要材料所發(fā)生的運輸費。
十一、潛水裝備:按不同類型分別以元/套天和元/只天等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費,計費時間同“九”。此費率未包括人工費、調遣費、搬運費、材料費、損壞的補償費、滅失的索賠費等。
十二、其他工具:可分別參照“九”、“十”、“十一”條,根據(jù)不同類型計費。
十三、潛水器材:以元/只天為計費單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計。其他同“十一”條規(guī)定內容。
十四、浮筒鋼纜和充氣皮管,因使用狀態(tài)惡劣損耗大,采取五五攤銷計費。
十五、工程材料費:將按照具體施工所發(fā)生的材料支出金額外加13%的管理費,3.3%的稅金計收費用。
十六、在施工過程中,因受自然條件影響,暫時撤離工地避風等待,在其等待期間的船舶吊機具設備和人工的費用,仍全額按本辦法和費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