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發(fā)生,保證施工安全,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yè)提出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腳手架上作業(yè)、各類登高作業(yè)、外用電梯安裝作業(yè)及洞口臨邊作業(yè)等可能發(fā)生高處墜落的施工作業(yè)。
第三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定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筑工程特點編制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高處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相關的安全預防工作。
(一) 所有高處作業(yè)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yè)安全知識的教育;特種高處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簽字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guī)定對作業(yè)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技術簽字交底。
(二) 高處作業(yè)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施工單位應為作業(yè)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 高處作業(yè)前,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物料提升機應按有關規(guī)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物料提升機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層聯絡要有明確信號和樓層標記。物料提升機上料口應裝設有聯鎖裝置的安全門,同時采用斷繩保護裝置或安全停靠裝置。通道口走道板應滿鋪并固定牢靠,兩側邊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兩側。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
第八條 施工外用電梯應按有關規(guī)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應靈敏可靠,樓層門應采取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措施,電梯上下運行行程內應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廂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
第九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應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移動式操作平臺立桿應保持垂直,上部適當向內收緊,平臺作業(yè)面不得超出底腳。立桿底部和平臺立面應分別設置掃地桿、剪刀撐或斜撐,平臺應用堅實木板滿鋪,并設置防護欄桿和登高扶梯。
第十條 各類作業(yè)平臺、卸料平臺應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架體應保持穩(wěn)固,不得與施工腳手架連接。作業(yè)平臺上嚴禁超載。
第十一條 腳手架應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作業(yè)層腳手架的腳手板應鋪設嚴密,下部應用安全平網兜底。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網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作業(yè)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的空隙大于15cm時應作全封閉,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作業(yè)人員上下應有專用通道,不得攀爬架體。
第十二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按相關規(guī)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每提升一次,都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傾覆、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yè)層架體外側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升降時,應設專人對腳手架作業(yè)區(qū)域進行監(jiān)護。
第十三條 模板工程應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模板工程在綁扎鋼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時應保證作業(yè)人員有可靠立足點,作業(yè)面應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模板及其支撐體系的施工荷載應均勻堆置,并不得超過設計計算要求。
第十四條 吊籃應按相關規(guī)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yè)。吊籃產權單位應做好日常例保和記錄。吊籃懸掛機構的結構件應選用鋼材或其他適合的金屬結構材料制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帶應掛設在單獨設置的安全繩上,嚴禁安全繩與吊籃連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電梯井門應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設計制作,其高度應在1.5m至1.8m范圍內。電梯井內不超過10m應設置一道安全平網;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帶。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進行屋面卷材防水層施工時,屋面周圍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屋面上的孔洞應加蓋封嚴,短邊尺寸大于1.5m時,孔洞周邊也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底部加設安全平網。在坡度較大的屋面作業(yè)時,應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