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落實工作的通知
發(fā) 文 號:安委辦﹝2014﹞16號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14-06-24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落實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14﹞1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確保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到位,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就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將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應當根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由事故調查組組織提出,不但要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還要包括其他有關單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要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省級安委會辦公室名義(重大事故)及時下達關于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書,明確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分別通知各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事故發(fā)生單位,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三、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事故發(fā)生單位接到事故督辦通知書3個月內,要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發(fā)出督辦通知書的機構。3個月內未能完成督辦事項的,要作出說明并向發(fā)出督辦通知書的機構報送下一步落實的工作方案。
四、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級安委會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督辦事項落實的指導、協調和督促。要建立跟蹤督辦機制,做好和地方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協調,對責任分工中的階段性措施要完成一項銷號一項,長期性措施要作為重點工作持續(xù)抓落實。要建立督促檢查情況通報制度,接受輿論和社會監(jiān)督,確保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落實到位。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相關單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五、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落實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6月24日